各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彬村山华侨经济区工委和管委会,市委各部门,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琼海市引进和培育高新技术企业二十条优惠措施(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琼海市委办公室 琼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28日
琼海市引进和培育高新技术企业二十条优惠措施(试行)
为推动我市产业结构优化和转型升级,扶持培育高新技术企业,促进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壮大,助力海南自由贸易(区)港建设,根据《中共海南省委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琼发〔2017〕1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措施。
一、 落户政策
(一)引进奖励。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认定有效期内将注册地迁入本市且迁入后年产值达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整体迁入我市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其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且投产后3年内销售收入总额超过1亿元,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部分迁入或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具有独立法人且年产值达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于贡献特别突出的可采用“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奖励。
(二)培育扶持。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培育期3年。进入培育库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培育扶持资金。省外高新技术企业在我市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直接入库扶持。
(三)认定支持。对于首次通过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0万元的研发资金补贴,再次通过认定的给予10万元的研发资金补贴。认定为省高新技术产品的在获得省级补贴(20万元)的基础上,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研发资金补贴,同一企业市级财政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元,用于企业技术攻关、新产品研发和标准研制,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四)研发机构补贴。国内外著名科研院所、大学在我市设立的科研机构,整建制设立且经省科技厅认定,在省补贴(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的基础上按5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设立分支机构,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经省认定授予“海南省院士工作站”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20万元。
(五)创新载体补贴。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或管理运营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科技创新载体,积极支持和孵化高新技术企业。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运营经费,按照其获得省级支持额度的20%给予配套资金补贴支持,每年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以及科技服务机构每成功培育孵化或引进1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二、财税政策
(六)研发经费支持。经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用于自主研发的R&D经费(研究和试验发展)按国家统计口径,年度投入超过100万元的,经核定后按实际投入的10%给予研发资金支持,每一年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支持期限3年。进入培育库企业三年培育期内按国家统计口径用于R&D的经费,采用事后奖补方式,经核定后,每年按实际投入额度的20%给予支持,每一年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七)企业增值税财政奖励。新引进的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自纳税年度起,企业纳税后,比照其增值税的市级财政贡献额,按第一年70%、第二年50%、第三年30%的比例给予财政奖励。
(八)企业所得税财政奖励。首次认定或新引进的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自纳税年度起,企业纳税后,比照其企业所得税的市级财政贡献额,按第一年70%、第二年50%、第三年30%的比例给予财政奖励。
(九)固定资产投资扶持。高新技术企业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成本)超过2000万元的项目,项目竣工后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一次性给予扶持,同一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十)科研项目扶持。设立科技专项资金,鼓励开展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活动。对上年度获得国家、省科技计划立项的单位,按其获得资金支持的30%,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100万元的配套支持,同一企业有多个立项的,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列入市科技计划项目支持的,每个项目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扶持。对于科技含量高,重点扶持的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后可以提高资助比例金额。
三、金融政策
(十一)股权融资扶持。市政府单独发起或联合设立政府性引导基金,其基金优先对引进和培育的高新技术企业予以股权投资支持,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在博鳌基金开放创新基地注册的基金或其他金融机构,按基金实际投资我市高新技术企业或入库培育企业总投资额1%给予一次性奖励,投资期不低于1年,奖励金额最高600万元。
(十二)债务融资支持。对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向银行取得流动资金贷款的,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实际发生利息额的50%比例补助,单个企业年贴息额不超过30万元,贴息期限三年;全市年贴息总额最高500万元,补完为止。
(十三)上市或挂牌扶持。经认定的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在境内外证券交易市场完成上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在“新三板”市场完成挂牌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四、土地和用房政策
(十四)供地扶持。对高新技术企业所需产业用地优先供应,原则上以土地成本价供给。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为新型研发机构的,其专门科研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非经营性项目可采取划拨供地;经省招商工作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的具有重大产业带动作用的经营性产业用地,采取招拍挂出让的,出让底价可以在参照工业用地基准地价及相应的土地用途修正系数进行价格评估后“一事一议”确定。
(十五)用地奖励。对引进的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带动性、技术国际领先或国内首创的项目,项目竣工正式投产后,可享受“一事一议”的重点项目开工节点奖励政策,按土地购置款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总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十六)厂房和办公用房租金扶持。对新引进的高新技术企业租赁厂房或办公场所的,按我市实际市场房屋租赁每平米价格50%,补贴期限为3年,每个企业累计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
五、 人才政策
(十七)个人所得税财政奖励。首次认定或新引进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或引进的当年起三个自然年度内年工薪收入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员工,按其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后)市级财政贡献额的70%给予财政奖励。
(十八)住房或租房补贴。在我市从事高新技术企业高层管理和研发工作的人员,符合我省引进人才规定且落户在我市的,按引进人才购房政策在市内购买商品房和领取购房补贴。如无意购房的,可以享受租房补贴,补贴由市财政承担。住房租赁补贴累计发放不超过36个月,每季度集中受理和发放一次。补贴指导标准为:高层管理人员(硕士生或具有中级职称或年工薪20万元以上)1200元/月,从事研究研发人员(全日制本科毕业生)500元/月。
(十九)子女教育倾斜。优质学位向高新技术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子女倾斜,按“一事一议”原则进行合理安排。
六、 其他规定
(二十)享受本措施的企业为在我市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企业和新型研发机构等,企业自享受本措施年度起,须承诺在本市经营并纳税三年以上,凡经营期未满三年而撤资、迁出本市的企业,其享受的相关扶持资金予以全额追回。
将本措施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海南)管理,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奖励和补贴的单位和个人,除追回奖励或支持补贴资金外,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并列入诚信“黑名单”,三年内不得申请我市各类财政奖励和扶持资金。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与现有琼海市优惠政策按“从优不重复”原则衔接。本措施是基于现行财税体制和相关政策研究制定,如遇国家自贸港等重大政策调整,则措施内容亦做调整,本措施由市科工信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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