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积镇关于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18-11-07 00:00 来源: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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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积镇关于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

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完善和强化扶贫资金项目监管,确保项目在阳光下管理,资金在阳光下运行,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全面提升脱贫成果,根据海南省扶贫工作办公室、海南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实施办法》(琼扶办发〔2018184)文件精神,结合嘉积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是指各级扶贫资金项目管理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通过便于群众知晓、理解和监督的形式,公布扶贫资金和项目相关信息内容,主动接受广大干部群众和新闻媒体监督的工作管理措施。

第三条  扶贫资金项目公示公告的基本原则坚持主动、全面公告公示,除法律法规有禁止性规定的外对涉及扶贫资金项目有关信息内容,应当主动予以公开,促进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规范、落实落地,提高带贫减贫效果坚持分级、分类公告公示,按照“谁分配、谁使用、谁公开”的原则,各级扶贫资金项目管理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要通过便于群众知晓、理解和监督的形式,按照扶贫资金项目安排实施的层级分别公开有关信息内容,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坚持真实、及时公告公示,以便于社会和群众监督为导向,注重社会和群众关切,确保公开信息内容真实可靠,及时公告公示,提高扶贫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的透明度,提升社会和群众参与度。

第二章  公开内容

第四条  除法律法规有禁止性规定的外,扶贫资金项目都要纳入全市各级政府政务公开范畴,实行全过程公开。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结果。财政、扶贫及发改、民宗、农林等部门要将中央、省、市、镇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结果予以公告。

()行业扶贫相关财政资金使用情况。使用行业扶贫相关财政资金实施的项目要予以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资金规模、实施单位、带贫机制和绩效目标等。

()脱贫攻坚规划。经镇政府批准实施的脱贫攻坚规划要在镇级政府网站予以公告。

()镇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对纳入镇级脱贫攻坚项目库的项目实行村委会、镇二级公示。经镇政府审定的脱贫攻坚项目库,由镇政府在镇级政府网站予以公告。

()年度扶贫资金项目计划安排情况。各社区(村)年度扶贫资金项目计划经镇政府批准后要在政府门户网站子以公告;村级在接到上级下达扶贫资金项目计划批复后,要及时子以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任务,补助标准、资金来源及规模、实施期限、实施单位及责任人和绩效目标带贫减贫机制等。

()年度扶贫资金项目计划完成情况。镇、村委会二级在每年年度终了,要分别在政府网站或公开栏对本级年度扶贫资金项目计划完成情况进行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绩效目标和减贫机制实现情况等。

()项目实施情况。项目管理单位或实施单位在项目实施要在项目村公开栏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公示,到户项目必须公示到自然村组、到自然村组项目必须公示到自然村,村级项目在本村范围内公示。

1.基础设施项目公示内容:项目名称、资金规模及来源、建设内容及规模、实施地点、实施期限、绩效目标、实施单位及责任人、受益对象和带贫减贫机制等。

2.产业开发项目公示内容:项目名称、资金规模及来源、建设内容及规模、实施地点,实施期限、绩效目标、实施单位及责任人,补助标准,受益人数(如补助到户的项目需公示补助对象书单)和带贫减贫机制等。

3.小额信贷项目公示内容:贷款对象、用途、额度、期限利率等情况予以公告,享受扶贫贴息贷款的企业、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的名称、贷款额度、期限、贴息规模和带贫减贫机制等情况,要在实施前公示,实施后公告。

4.教育、医疗、危房改造等财政补助类项目公示内容:补助名称、资金来源、受益人姓名、受益人所属村(村小组)、补助标准等。

5.技术培训项目公示内容:培训名称、资金来源、受训人姓名、受训人所属村(村小组)、培训补助标准等。

6.雨露计划项目公示内容:学生姓名、性别、户籍所在地、就读学校、学历层次、补助标准等。

7.项目采购和招投标项目公告内容:项目名称、资金规模及来源、主管单位、实施单位及责任人、采购内容、投标单位、中标单位、单位资质、中标价格、采购数量等。项目竣工后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公告,包括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结果,检查验收结果、绩效目标实现情况。

()受理方式和办理结果。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要有公告公示单位名称、监督电话、通讯地址或电子邮箱。监督电话包括本单位的监督举报电话和12317监督举报电话,举报受理办理结果要公开。

第三章  公开方式

第五条  中央、省级、市级扶贫资金分配结果要在扶贫及发改、民宗、农林等相关部门门户网站公开,要在镇级政府门户网站公开中央、省级、市级、镇级四级扶贫资金分配结果和项目安排情况。

第六条  村委会和项目实施单位要在村委会或项目实施地等地利用固定的信息公开栏等进行公告公示,补助到户项目必须公开到自然村组。公告公示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10,各村应利用信息卡、宣传单等经济合理的方式,确保扶贫项目公开渠道保持畅通,公开信息长期有效,公开内容随时可查,鼓励驻村工作队通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开展入户宣传等面对面宣传方式以及群众喜闻乐见的其他方式公开,提高群众知晓率。

第七条  探索运用信息平台、政务新媒体、新闻媒体、政务服务平台等多种载体和方式,创新公开方式,提升信息覆盖面到达率,实现公开的扶贫资金项目可检索、可核查,有条件的可通过手机APP、短信以及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公开。

第八条  公告公示单位应保管好图片,影像、张贴的公告公示或印发的文本、召开会议记录、入户宣传工作日记、群众反馈的问题和处理情况等公告公示资料,作为扶贫档案予以归档保存,做到“留痕、可查、可追责”。

第四章  公告公示管理

第九条  各级扶贫、财政等部门要落实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责任,加强工作指导,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镇级公告公示实施细则,明确公开的主体、内容、标准、方式、程序等,提高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水平,镇级扶贫资金项目公开网站网址要报市扶贫办备案。

第十条  要突出做好镇、村委会两级的公告公示,公告公示层级要下沉到自然村、到户,充分发挥好公告公示事前监督作用,提高公告公示效果。鼓励通过喜闻乐见的方式,加大对扶贫资金项目政策的解读和宣传,防止“一贴了之”,确保群众对公告公示看得到、看得懂、能监督。

第十一条  公告公示单位对群众反映的有关扶贫资金项目的意见要认真严肃对待,建立举报问题台账,及时受理,认真核实,及时反馈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充分发挥12317扶贫监督举报电话和镇级扶贫举报电话62920055平台作用,做好相关舆情处置工作

第十二条  充分发挥驻村工作队、村务监督委员会、扶贫监督员等的监督作用,对项目选择、实施、后续管理和资金使用方面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共同推动落实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

第十三条  公告公示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年度扶贫资金绩效考核内容。扶贫办和财政局每年组织对各镇公告公示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执行公告公示制度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镇政府、镇财政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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