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粮食和物资储备领域行政执法委托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粮食和物资储备领域行政执法监管,规范行政检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海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结合琼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三定”方案职责及海南省粮食流通监管相关规定,依法确立委托执法关系,现委托琼海市粮食和物资储备服务中心在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代为行使粮食和物资储备领域行政执法权。现面向社会公告:
一、委托执法范围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内,在琼海市行政区域内执行粮食和物资储备领域行政执法权。
二、委托执法事项及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执法权限范围内以琼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名义对行政相对人行使下列行政执法事项:
1.开展粮食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的贯彻落实监督检查;
2.开展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质量、出入库、轮换、购销政策落实、仓储安全等监督检查;开展社会粮食收购、运输、储备、加工等流通环节的监督检查;对粮食经营者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3.开展粮食安全风险监测相关监督检查;
4.负责粮食流通、储备、加工行业安全生产监管,指导市辖区粮食经营者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仓储安全管理工作;
5.负责粮食收购企业、粮食收购量、粮食定向销售、粮油仓储、熏蒸杀虫等涉粮备案工作,保管备案资料。
三、委托期限
自2026年8月3日起至2030年8月3日。期满需继续委托的,另行签订委托书。
四、其他事宜
受委托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必须在委托权限及委托期限内以委托人的名义行使职责;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事项再委托给第三人,不得超越委托权限及委托期限行使执法权,否则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受委托单位承担。
附件:行政执法委托书
琼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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