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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琼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琼海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00820758-3/2017-31955 分  类:商贸、海关、旅游、服务业 发文机关:琼海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2017年08月28日 文 号:海府〔2017〕115号 发布日期:2017年08月28日 主题词:

  琼 海 市 人 民 政 府

  关于印发琼海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彬村山华侨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各事业单位:

  《琼海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琼海市人民政府  

  2017年8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琼海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琼海市会展业发展,将会展业培育成为琼海市现代服务业的重要产业和新的经济增长点,规范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下称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在预算中安排用于我市会议、展览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会议、展览项目的补贴或奖励、会展业重要活动、宣传推介、项目申办、基础性工作等费用支出以及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突出重点、专款专用、公开透明、科学管理、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五条 市商务局(会展局)是专项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编报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和年度使用计划;组织本市会展项目资金申报、会展项目资金申请,并提出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负责会展业基础性、保障性公共经费的使用。市财政局是专项资金财务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排年度资金使用预算;对商务局(会展局)提出的项目资金分配方案进行审核、拨付;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专项资金奖励或补贴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会展项目,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拨付。

  第二章 专项资金支持内容、资金使用条件与标准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奖励或补贴本市辖区内的下列活动或事项:

  (一)对规模大、社会效益好、有发展潜力需要重点支持的会议、展览活动的培育、补贴或奖励。

  (二)对符合本市产业特色、社会经济效益明显、影响力强的国内外大型会议、展览活动的引进、申办费用,以及对引进者的奖励。

  (三)对全市会展业的宣传推广、招商推介、统计备案以及行业合作交流的费用。

  (四)对会展业专业人才的培育或引进费用,推进会展业发展的其他基础性工作支出。

  市政府另行确定支持的会议和展览活动的筹备经费不适用本办法。已获得本市其他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申请该专项资金。

  以本地小商品参展为主且以个体消费者为主要对象的专项商品展以及各类展销会、展示会,公益性、政策性成就展、文化科普展、人才交流会等不列为补贴范围。

  第七条 用于会议的补贴或奖励

  (一)补贴或奖励对象。

  在本市成功举办国内外大型会议的组织机构、会议引进者。

  (二)补贴标准。

  1.政府直接申办或举办的大型会议组织机构:

  由政府直接申办或举办的大型会议,根据活动特点及主办方要求,由商务局(会展局)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批,按市政府确定的标准执行。

  2.其他商业性会议组织机构:

  对在本市举办的会期达1天、住宿2夜(含)以上的会议,按照以下会议类别给予补贴,不得重复申请。

  ⑴ 国内会议。参会人数在300人(含)以上,市外参会人数不低于80%,会议安排住宿在三星级以上酒店(或相当于该档次),按三、四、五星级酒店分别给予每间夜30、40、50元补贴。使用多星级酒店的,合并计算。单个会议最高补贴金额可达30万元。

  ⑵ 国际会议。参会人数超过300人(含)以上,其中境外参会人员在50人(含)以上,会议安排住宿在三星级以上酒店(或相当于该档次),按三、四、五星级酒店分别给予每间夜60、80、100元补贴。使用多星级酒店的,合并计算。单个会议补贴金额最高可达60万元。

  ⑶ 特大型会议。对于参会人数达3000人(含)以上的特大型会议,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补贴:

  外来参会人数达3000人至5000人,给予80万元补贴。

  外来参会人数达5000人以上的,给予100万元补贴。

  第八条 对举办展览项目的补贴

  (一)用于培育本地展览项目的补贴。

  1.对本市培育举办的国际性、全国性或区域性展览项目,须符合以下补贴条件。

  ⑴展览项目由具有合法资格的机构和企业作为展览会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

  ⑵展览会采取市场化运作。

  ⑶展览主题和内容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能推动相关产业发展。

  2.补贴标准。

  对本市培育举办的国际性、全国性或区域性展览项目,以展览实际标准展位数量按以下标准进行补贴。

  ⑴本市新创办的展览,按照展览实际销售的标准展位数量进行补贴。每届展览申请补贴的展位规模应不低于100个标准展位(标准展位9平方米/个,特装展位按标准展位折算),按实际销售的标准展位数量,前三届给予每个展位补贴400元,第四、五、六届分别按照每个展位补贴300、200、100元,每届展览补贴总额最高可达120万元。补贴届数原则上不超过六届。

  ⑵在本市已举办的展览,超过六届的,可按以下规定申请增量补贴。

  以前三届展览实际销售的标准展位数平均值为基数,对超出的增加展位进行补贴。对超出基数50、80、150个以上标准展位的,分别按每个标准展位100、130、180元的标准予以补贴,每届展览补贴总额最高可达50万元。对超出基数少于50个标准展位的不予补贴。

  (3)申请上述补贴按以下规定要求进行核定。

  ①多个主题和内容的单一展览会,只对主题和内容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补贴,并按照集中展示的展位数量进行核算。

  ②对同期举办,主承办单位基本相同,主题和内容相似的展览会视为同一展览会,不得重复申请补贴。

  ③展览规模的核定标准均含下限,不含上限。

  ④申请补贴的展览期间应不少于2天。

  (二)用于引进展览项目的补贴。

  在国内外其他城市连续举办三届以上的展览项目或国内外知名会展机构、企业举办的展览项目,引进本市举办的,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补贴。

  1.展览项目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展览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且折合标准展位数量不少于100个,每届补贴金额为30万元,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个标准展位给予400元的补贴;以第一届的标准为基数,在其连续举办年份(届数)内,奖励标准每年递增10%。

  2.对国内外知名会展机构、企业举办的全国性流动大型展览项目原则上按照5000平方米且折合标准展位数量不少于300个予以补贴,补贴金额为30万元,每增加5000平方米补贴30万元,补贴金额最高可达180万元。

  第九条 对重点会议会展项目的补贴。对经由市商务局(会展局)组织专家评审列入当年重点培育和扶持的会议会展项目,按实际运营支出的场租费、宣传广告费及专业观众邀请费总额的30%予以补贴。

  第十条 同期举办含会议、展览的同一个会展项目,可分别按会议、展览补贴相关条件申报。

  第十一条 用于展览项目引进的奖励

  (一)奖励对象:引进国际性、全国性或区域性专业展览会在本市成功举办的单位或个人。

  (二)奖励标准:最高奖励可达每万平方米5万元。

  第十二条 用于会展业人才引进、培养和使用经费

  (一)用于引进会展策划、设计、翻译、公关等核心人才和其他人才的经费。

  (二)对在引进项目、策划活动、项目建设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会展人才,参照其个人当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市级留成部分的标准给予奖励。

  (三)用于会展业优秀人才外出学习、培训、进修等的补贴。

  (四)其他人才工作相关经费。

  第十三条 用于其他基础性工作的经费

  (一)用于本市会展业宣传推介,会展行业网站建设、互联网营销推广及会展业宣传推介资料的设计制作。

  (二)用于本市会展业外出考察,开展交流合作,申办、引进国内外品牌会展来本市举办所需的前期必要费用。

  (三)用于支持本市会展企业、机构参加省外会展行业展览展示、会展招商、洽谈推介等活动。其中:展位费可全额补贴,每家企业展位数量不超过2个;人员费用(含交通费、食宿费)补贴不超过80%,每家企业的补贴人数不超过2人,每人补贴总额不超过5000元。

  (四)用于本市会展业规划、调研、统计、培训、评估、评比表彰、法律咨询等经费。

  (五)用于本市会展机构加入国际展览业协会(UFI)、国际会议协会(ICCA)、亚洲展览会议联盟(AFECA)等国际性或区域性会展组织,或会展项目取得上述组织认证,给予认证后3年会员费50%奖励。

  (六)用于其他能够促进我市会展业发展的基础性工作。

  第十四条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报市政府审批后予以支持

  (一)本市重点培育的专业展览会,或本市重点引进的国际国内知名展览公司在本市定期定址举办的专业展览会。

  (二)由政府直接申办或举办的大型会展项目。

  (三)在本市举办属于国际性、国家级、专业型,对拉动消费、促进产业、对外开放、城市营销作用明显的大型综合性活动。

  第三章申请程序与材料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申请、审批程序和所需材料:

  (一)计划申报。

  各项目申请单位应于每年10月底前向市商务局(会展局)提交下年度会展计划和会展专项资金申请项目。

  (二)项目申请。

  各项目申请单位应在项目举办前1个月向市商务局(会展局)提出项目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三)评估申请。

  各项目申请单位应在项目举办前半个月提出项目评估申请,递交评估申请材料。

  (四)申请会议会展专项资金补贴须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

  2.会议会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3.项目单位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工作方案(展馆建设项目提供)。

  5.项目实际投入情况、资金支出的汇总表及相应合法凭证复印件(展馆建设项目提供)。

  6.项目单位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展馆建设项目提供)。

  7.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环境影响评价、规划用地的审批或备案文件复印件(展馆建设项目提供)。

  8.主、承办单位协议原件及复印件,或招揽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会议、节庆、展览项目提供)。

  9.会场租赁合同、酒店住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拟邀请参会人员名录(会议、节庆项目提供)

  10.展览批准或备案文件、场地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实际展位平面图、参展商名录(展览、展馆运营项目提供)。

  11.认证材料,费用付款凭证及复印件(国际认证项目提供)。

  12.举办展览活动情况汇总表(仅展馆运营奖励类项目提供)。

  13.企业或项目近三年获得省市(县)财政扶持资金的说明。

  14.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15.其他相关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原件审核后退还。逾期未提出项目申请的,视同自动放弃。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审核拨付程序

  市商务局(会展局)联合市财政局等部门对会展项目进行现场评估、核查,由市商务局(会展局)出具项目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未达到合格要求的项目不予奖励或补贴。符合奖励或补贴条件的项目,经市商务局(会展局)和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给予拨付。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市商务局(会展局)、市财政局应严格执行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审核、检查和监督,同时应定期对有关单位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及使用效益进行检查评估。市商务局(会展局)应对年度资金使用情况、效果进行总结、评估,为制订下一年度资金预算提供依据。

  第十八条 各用款单位应严格执行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开支范围,不得挪用、截留,同时做好专项资金使用材料的建档和保存,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查和审计。

  第十九条 根据检查和审计结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商务局(会展局)会同市财政局按情节严重程度分别采取停止奖励或补贴等措施;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局(会展局)追回已拨的专项资金。构成违法或犯罪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将专项资金用于专项使用项目的。

  (二)展会组织秩序混乱,发生罢展、闹展、上访或重大事故的。

  (三)截留、挪用会展专项资金的。

  (四)提交虚假申请资料骗取专项资金的。

  (五)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六)未按规定申报纳税及其他违反税法规定的。

  第二十条 市商务局(会展局)和市财政局进行展会评估的人员应严格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在评估过程中发生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违规行为的,向其所在单位进行通报,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同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涉及有关奖励和补贴的具体标准以及申请办理的具体程序规定,由市商务局(会展局)、市财政局参照《海南省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商务局(会展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满自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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