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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琼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琼海市城乡建筑风貌管控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00820758-3/2017-11128 分  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机关:琼海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2017年03月08日 文 号:海府[2017]26号 发布日期:2017年03月08日 主题词:

  琼 海 市 人 民 政 府

  关于印发琼海市城乡建筑风貌管控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彬村山华侨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有关企(事)业单位、各农场:

  《琼海市城乡建筑风貌管控暂行办法》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琼海市人民政府             

  2017年3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琼海市城乡建筑风貌管控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琼海市城镇与乡村风貌建设管理,保障城镇与乡村空间的公共利益,塑造城镇与乡村风貌、城镇与乡村特色,提升城镇与乡村品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设计和建筑风貌管理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省政府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城乡规划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及已建项目的建筑风貌应符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各镇人民政府、彬村山华侨经济区管委会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筑风貌管控工作。

  第四条 建筑风貌应按照“一域一特色,一城(镇)一风貌”的原则,结合本市历史文脉及人文环境特点,统筹协调建筑布局、风格、体量、尺度、色彩等,处理好山、水、林、田、城之间的关系,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促进建筑与环境、人与自然和谐共处。

  第五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各镇人民政府及彬村山华侨经济区管委会应依据我市“多规合一”规划成果,在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工作中,必须强化城市设计内容,增加城市设计及风貌管控篇章。要依据城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指标体系,提出空间管控要求,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指标体系包括控制性指标和引导性指标,控制性指标包括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率等,引导性指标包括建筑体量、形式、色彩、风貌、形态等。

  (一)用地开发强度控制。根据周边环境和功能布局划分高强度、中等强度和低强度开发地区。合理确定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体量等指标。

  (二)建筑色彩控制。明确城镇建设的建筑主色调,建筑主色调应当体现国际旅游岛欢乐、活泼的气氛,并与当地气候、环境特征相协调,原则上应当以淡雅、明快的浅色系和中性色系为主,不宜大面积使用饱和度高的颜色。单栋建筑主要色彩不宜超过2种,同一组建筑的主要色彩不宜超过3种,同一街道、同一街区的建筑色彩应当相互协调。

  (三)建筑布局:沿海、沿河(湖)和山体周边的建筑布局应当开敞、通透,留出通海、通河(湖)、通山景观视廊和生态走廊,避免山、海、河、湖等生态景观资源被建筑物过度遮挡;中心城区、城镇主次干道、重要景观路两侧的建筑布局应当注重临街建筑界面的完整性和连续性,并尽可能布局公共建筑。

  (四)公共配套: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和规划条件明确要求配置的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在建设项目设计方案中落实,与主体建筑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

  (五)绿化设施:居住、文化设施、教育科研、医疗卫生等建设项目绿地率不得低于40%。建设用地面积大于4万平方米的住宅项目或以住宅性质为主的综合用地项目,应临城镇道路布置不小于该项目建设用地面积5%的公共绿地(广场),并对社会公众开放使用。原则上河湖水系管控蓝线外50米范围内用于园林绿化建设。

  (六)建筑高度:新建居住建筑主城区不得高于60米,特色产业小镇和其他镇不得高于20米。在滨海、滨河(湖)和临山地段原则上应当布置低层和多层建筑,确需布置较高建筑物的,临近山体的建筑最高不得超过山脊线高度的1/3,且应当进行景观视线分析论证;沿中心城区、城镇主次干道两侧的建筑高度不得超过道路红线宽度加道路两侧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之和。高层建筑布置应高低错落,连续等高建筑数量不宜超过3栋,3栋以上应当进行错落设计,高差不小于较高建筑的1/5,以利于形成富于变化的天际轮廓线。

  (七)天际线控制。天际线的控制应与自然山体轮廓相协调,形成一般性高度控制与建筑景观制高点高度控制两个层次的天际线控制体系,构建层次分明、人工与自然有机结合的城市轮廓线。同时,利用植物景观错落配置,营造高低错落而又舒缓柔和富有韵律感的天际线。

  (八)加强建筑风格管控。要高度重视保护历史文化、彰显文化特色,建筑设计风格应当注重传承中华民族传统建筑造型和文化元素,体现我市自然地理特征和历史文化、民族文化特色,坚决杜绝贪大、媚洋、求怪的建筑设计。居住建筑沿城镇主次干道、重要景观路布局的,其临街建筑立面宜体现公共建筑特征,具有晾晒功能的生活阳台应当设置在不临街的方向。优化建筑外立面装饰材料,公共建筑和位于重要景观风貌控制区的建筑应当采用美观大方、具有良好的色彩和质感的现代建筑材料或富有特色的本土材料,要严格控制使用玻璃幕墙,没有特殊使用要求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采用大面积玻璃幕墙。

  第六条 城镇风貌建设必须坚持先规划设计、后实施建设的原则。以城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为基础,搞好城镇风貌规划设计。

  第七条 海岸带、河流两侧、湖泊周边、山体周边、中心城区和城镇主干道以及重要景观路两侧、大型公园周边等重要景观节点应根据实际编制城市设计导则,并作为指导建设项目设计和规划报建的控制要求。

  第八条 各类风貌专项规划设计,必须按照聘请高资质设计团队规划设计、专家评审、组织听证、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依法审批的程序进行。各类风貌专项规划设计经审批后应当向社会公开,在实施中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应添加城市设计与建筑风貌管控篇章。

  海岸带、湖泊周边、山体周边等区域的建设项目规划方案中需包含景观视线分析内容。

  重要区域、重大项目应提供至少三个方案进行必选。

  第十条 城镇新建、改建、扩建私人建房应根据《琼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琼海市城镇规划区个人建房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海府[2013]59号)、《琼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镇规划区及有关区域个人建房高度的通知》(海府[2014]1号)等指导性文件,严格把控建筑的退线、立面、高度等规划条件。

  (一)嘉积城区个人建房建筑的层高须保持一致性,底层层高不得超过5.0米,底层以上层高不得超过3.5米,相邻建筑的层高不宜产生视觉落差,避免破坏城区建筑的整体性及连贯性。嘉积城区个人建房高度控制应依照道路等级、街区现状环境及城市规模具体控制最高层数,以确保建筑布局的开敞、通透。具体如:道路红线宽度≥30米,最高层数为7层;道路红线宽度≥20米,最高层数为6层;道路红线宽度≥10米,最高层数为5层;道路红线宽度≥5米,最高层数为4层;道路红线宽度<5米,最高层数为3层。

  (二)除了嘉积城区、官塘与博鳌片区,凡在各镇、各农场及彬村山华侨经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个人建房,建筑高度不得超过5层,并且建筑的立面设计风格必须与当地风情小镇风貌相协调。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各级审批部门应对建筑外立面及色彩效果进行审查;对不符合风貌控制要求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一条 农村私人建房应根据《琼海市农村建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与《琼海市农村低层民居建筑方案设计》的规定,农村居民建房实行一户一宅原则,控制每户宅基地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75平方米,建筑层数原则上不超过3层,住宅建筑基地面积不宜大于宅基地面积的70﹪。在报建过程中,各镇规建所在审批过程中,根据规定审批农村建房,要求农村居民建房设计应彰显琼海民居建筑风格,体现节能环保原则,满足防风抗震要求,并符合当地的风貌特色规划,其建筑方案优先选用我市推荐的《琼海市农村低层民居建筑方案设计》。

  第十二条 加强风貌实施批后管理,严把执法监督关。

  (一)市规划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与各镇规划所应当对建设工程风貌实施情况进行进行规划巡查和监督检查,特别是建设工程外立面施工前,应对色彩、材质现场查确认工作提前告知建设单位。

  (二)建设工程竣工,建筑风貌体现情况应作为竣工规划验收的重要内容,依据规划条件和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逐项对建筑风格、建筑色彩、外立面材质和屋顶、檐口、门窗等细部进行现场核实,对符合规划要求的项目发放《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书》;建设单位及个人违反建设项目风貌控制内容及要求进行建设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对于不符合本办法要求,但在本办法印发之前已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且修建性详细规划已依法批准,或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对城镇景观风貌影响不大的,可以继续按照已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报建方案实施;已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报建方案对城镇景观风貌影响较大的,市政府及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积极主动地与项目开发主体协商,对照本办法要求优化项目报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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