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琼海市人民政府 森林防火禁火通告
索引号:00820758-3/2022-00031 分 类:公安、安全、司法 发文机关:琼海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2022年12月07日 文 号:海府〔2022〕140号 发布日期:2022年12月07日 主题词:森林防火;禁火琼 海 市 人 民 政 府
森林防火禁火通告
海府〔2022〕140号
为切实加强野外火源管理,有效预防森林火灾,保护我市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海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森林防火禁火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禁火时间
自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5月31日止为我市森林防火禁火期。
二、禁火区域
琼海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林业用地及距离林业用地边缘100米范围内的区域。
三、禁火规定
在森林防火禁火期限内,全市所有林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凡进入禁火区域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禁止下列行为:
(一)严禁丢烟头火种,严禁烧烤食物、野炊、使用火把照明、生火取暖;
(二)严禁烧秸秆、烧垃圾、烧灰积肥;
(三)严禁扫墓上坟时点香烛、烧纸钱、放鞭炮;
(四)严禁烧山驱兽驱虫、熏鼠洞、蛇洞,或者使用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方法狩猎;
(五)严禁违规炼山整地、烧荒开垦及其他生产性用火行为;
(六)严禁燃放孔明灯;
(七)严禁携带火种及其他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物品进入林区。
四、各镇人民政府、农(林)场、彬村山华侨经济区、海南省会山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站以及其他林木、林地、农场等经营单位和企业主体,在其管辖、经营范围内负有防火责任。应当视需要组织成立防火巡查队,加强对辖区内的森林防火巡查。
五、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个人,应自觉接受负有森林防火职责的部门的登记检查。凡阻挠、妨碍检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市森林公安局及其他有关部门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置。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规用火行为和森林火灾应立即阻止或举报。森林火情报警电话:119;琼海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应急值班电话62802233。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琼海市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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