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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琼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琼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试行“以函代证”制度实施方案(审改第三批)的通知

索引号:00820758-3/2023-00233 分  类:综合政务 发文机关:琼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23年03月31日 文 号:海府办〔2023〕13号 发布日期:2023年03月31日 主题词:“以函代证”

琼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琼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试行“以函代证”制度实施方案(审改第三批)的通知

海府办〔2023〕13号


各镇人民政府,彬村山华侨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琼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试行“以函代证”制度实施方案(审改第三批)》已经十六届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琼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琼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试行“以函代证”制度实施方案(审改第三批)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全流程、全覆盖改革,推动政府职能向减审批、强监管、优服务转变,提高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效率和质量,根据《海南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海南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琼审改办〔2022〕5号)《琼海市深入推进“一枚印章管审批”改革实施方案》(琼海党办〔2020〕3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关于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结合《琼海市总体规划》,为有效解决工程建设项目报批报建因规划调整及数据入库时间较长带来的堵点,积极探索推行工程建设项目报批报建“以函代证”制度改革,开展流程再造,压缩审批时限,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尽快落地开工建设,解决实际问题,助企纾困,全力跑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加速度”,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二、适用范围

符合《琼海市总体规划》、“三区三线”管控要求、项目用地规划指标及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并已办理农用地转建设用地手续和经市发改部门立项或列入政府投资建设计划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建设项目(涉及公共安全、生态安全、危险化学品、输油、供气、文物等特殊重要工程除外)。

三、实施方式

“以函代证”是指以建设单位自愿申请,并作出相应承诺,通过函证并行办理,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批准的方式开展。

(一)项目建设单位自愿提出申请,并作出相应承诺(详见附件1)。

(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出具《“以函代证”制度项目用地规划指标意见函》(详见附件2)。

(三)市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分别制发《“以函代证”制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意见函》《“以函代证”制度人民防空地下室规划与易地建设审批意见函》《“以函代证”制度人民防空地下室施工报建审批意见函》《“以函代证”制度特殊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函》和《“以函代证”制度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意见函》(详见附件3-7),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以上许可意见函后,非必要的不得随意提出项目方案调整申请。

(四)建设单位可依据有关函件办理后续相关手续和准备工作,并开工建设,同时要全过程严格落实承诺内容。

(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依法履职,抓紧完成规划数据入库,并第一时间将已完成入库的规划指标情况书面告知市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建设单位要在15个工作日内向市行政审批服务部门申请办理正式的许可证。

四、实施内容

(一)已批复规划但尚未完成规划数据入库的项目用地。对于已批复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但该规划数据尚未入库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根据已批复的规划出具《“以函代证”制度项目用地规划指标意见函》,项目建设单位凭此函再做出有关承诺后可向市行政审批服务部门申请办理项目《用地选址意见书》《“以函代证”制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意见函》《“以函代证”制度人民防空地下室规划与易地建设审批意见函》《“以函代证”制度人民防空地下室施工报建审批意见函》《“以函代证”制度特殊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函》和《“以函代证”制度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意见函》,经市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审核,符合规定和程序的予以办理。待规划数据入库后,项目建设单位须按程序完善正式审批手续,由函转为正式的许可证,否则后续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

(二)对于规划未覆盖的项目用地。对属于市政府审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域,项目用地尚未批复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乡村规划,但该规划成果已经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会议或市专题会议审议通过的,在规划公示期间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根据会议审定的规划成果出具《“以函代证”制度项目用地规划指标意见的函》,项目建设单位凭此函再做出有关承诺后可向市行政审批服务部门申请办理项目用地《用地选址意见书》《“以函代证”制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意见函》《“以函代证”制度人民防空地下室规划与易地建设审批意见函》《“以函代证”制度人民防空地下室施工报建审批意见函》《“以函代证”制度特殊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函》和《“以函代证”制度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意见函》,经市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审核,符合规定和程序的予以办理。待规划成果批复及数据入库后,项目建设单位须按程序完善正式审批手续,由函转为正式的许可证,否则后续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

(三)对于与现行规划不符的项目用地。对属于市政府审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域,项目拟规划建设性质与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不符,需要进行规划调整的,在编制项目用地规划修改论证报告并经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在规划公示期间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根据会议审定的规划修改论证报告出具《“以函代证”制度项目用地规划指标意见函》,项目建设单位凭此函再做出有关承诺后可向市行政审批服务部门申请办理项目用地《用地选址意见书》《“以函代证”制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意见函》《“以函代证”制度人民防空地下室规划与易地建设审批意见函》《“以函代证”制度人民防空地下室施工报建审批意见函》《“以函代证”制度特殊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函》和《“以函代证”制度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意见函》,经市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审核,符合规定和程序的予以办理。待项目用地规划修改论证报告批复及数据入库后,项目建设单位须按程序完善正式审批手续,由函转为正式的许可证,否则后续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指导服务。

对实行“以函代证”的建设项目,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市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要安排专人提前介入,主动服务,指导建设单位高效有序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提前审查建设单位拟定的规划设计方案等内容,积极推动项目前期工作,为项目开工建设提供保障。

(二)加强信息联动。

经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会议或市专题会议审定的规划成果,非必要不得对用地地块的规划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限高、绿地率等主要规划要素进行调整。若确需调整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在项目建设单位取得《“以函代证”制度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意见函》前,及时将调整前后的项目用地规划指标书面告知市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市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应立即终止该项目“以函代证”的报建手续,已出具项目相关函件的,应及时通知收回,并将有关情况推送告知市行政主管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市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项目现场监督,避免项目出现未报先建的情形。

(三)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管。

根据《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市县“一枚印章管审批”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琼办发〔2022〕1号)精神,市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要第一时间将“以函代证”事项审批结果信息推送至市行政主管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以函代证”行政审批事项由市行政主管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事中事后监管,确因承诺情况不属实及其他情形需撤销行政许可的,市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要根据市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做好项目施工全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确保项目施工安全,建设单位要主动接受监督检查,落实好施工安全主体责任。

(四)完善相关手续。

建设单位依据“以函代证”有关函件即可开展图审、勘查、招投标等前期工作,各单位要予以支持。建设单位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规范使用相关函件,并严格按照本方案规定的要求,及时办理正式审批手续。各相关市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对符合条件的抓紧办理审批手续。项目竣工前要完成全部正式审批手续,未取得正式审批手续的项目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并将其失信行为纳入政务服务诚信档案,在新项目中不得再采用“以函代证”方式。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3年。


附件:1:“以函代证”制度承诺书.docx

      2:“以函代证”制度项目用地规划指标意见函.docx

      3:“以函代证”制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意见函.docx

          4:“以函代证”制度人民防空地下室规划与易地建设审批意见函.docx

          5:“以函代证”制度人民防空地下室施工报建审批意见函.docx

          6:“以函代证”制度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函.docx

          7:“以函代证”制度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意见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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