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琼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琼海市支持会展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索引号:00820758-3/2023-00175 分 类:商贸、海关、旅游、服务业 发文机关:琼海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2023年06月05日 文 号:海府规〔2023〕1号 发布日期:2023年06月05日 主题词:支持会展业;发展资金;办法琼 海 市 人 民 政 府
关于印发琼海市支持会展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海府规〔2023〕1号
各镇人民政府,彬村山华侨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琼海市支持会展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已经十六届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琼海市人民政府
2023年6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琼海市支持会展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速发展琼海市会展产业,推进国际会议目的地建设,提升会展业高质量发展水平,加大力度引进培育具有重要影响力品牌会议,吸引权威国际、国内会展组织,知名会展主办机构和专业会展公司落户琼海,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在会展业发展中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根据国家、省会展业发展有关政策规定,结合琼海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支持会展业发展资金是指列入年度部门预算中安排用于支持琼海市会展业发展的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和管理使用本着公平公正、重点突出、专款专用、绩效评价的原则,市商务局负责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的预算编制、申请受理、审核报批、年度绩效评价和资金使用的监管工作,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和按照规定程序拨付资金,会同市商务局对资金的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会展项目是指在琼海市指定的专业会议设施(会议中心、酒店会议室、美丽乡村会客厅)、展览场馆(展览中心、体育中心、博物馆等)举办的各类专业会议(包括论坛、研讨会、洽谈会、发布会、年会)和展览(通过物品、技术或服务的展示,进行产品、服务贸易和信息、技术交流的专业活动)。
第二章使用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支持下列事项。
(一)在琼海举办的国际性或全国性会展项目,引进或培育符合本市支柱特色产业、社会经济效益明显的会展项目,及其延伸的旅游、消费活动。重点扶持政商交流、医疗康养、低碳环保、数字经济、体育旅游方向会展活动;
(二)落户琼海的权威国际、国内会展组织,知名会展主办机构和专业会展公司。会展主办机构成功竞标国际、国家级会展项目并在琼海举办;
(三)用于琼海市会展业的宣传推介(含“会展+”)、规划调研、统计评估、专家评审、会展审计、会展信息化平台建设和运营维护、业务培训、人才奖励、行业服务、园区发展、参会参展、合作交流及会展业发展服务中心的基础开支。
(四)市政府另行批准确定支持的会展项目。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专项资金不予支持。
(一)面向公众以现场售卖为主的各类展销会、夜市经济、企业(公司)嘉年华活动、乡村集市活动、行业培训、招聘会及以姓氏宗族集会等各种活动;
(二)同一主办机构一年多次举办的同一主题,或实质同一性质内容的会展项目,每年度只补贴一次,同一主题会议拆分申请或变更主题重复申请无效;
(三)经法院、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裁(认)定为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项目;组织单位或申请项目因违法违规行为被执法部门查处或正在接受调查的,或组织单位存在其他严重失信行为、信用记录不良的;会展项目发生群体性事件、安全生产事故、环境污染事件或知识产权纠纷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第三章 奖补条件与标准
第七条 以“注重效果、提高效率、增加效益”为原则,重点支持国际化、高端化、专业化、市场化、可持续发展的会议和展览项目。
(一)会议类项目。
1.国际性会议。经省、市外事办批准,注册参会人数300人以上,其中境外参会国家或地区(含港澳台)不少于5个,境外国家或地区(含港澳台)注册参会人数比例达到20%以上,有效会期2天(按12小时计,不包括会议配套演艺、酒会、旅游等活动)以上,按注册参会人员(实际到会)每人每天补贴不超过1000元(其中住房补贴300元,消费券700元,消费券按实际制定规则使用),会议项目场租按市场平均价格的80%给予补贴。单个项目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国内高端专业会议。由国家级、全国性行业商协会(学会)、中央直属企业、世界500强企业、中国制造业500强企业、国内民营经济百强企业(上年度排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举办的会展项目及行业(企业)年会、新产品(新技术、新信息)的发布会,注册参会人数300人以上,有效会期2天(按12小时计,不包括会议配套演艺、酒会、旅游等活动)以上,按照注册参会人员(实际到会)每人每天补贴不超过800元(其中住房补贴250元,消费券550元,消费券按实际制定规则使用),会议项目场租按市场平均价格的70%给予补贴。单个项目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3.一般会议。注册参会人数1000人以上,有效会期2天(按12小时计,不包括会议配套演艺、酒会、旅游等活动)以上,住宿2晚以上,按照注册参会人员(实际到会)每人每天补贴不超过400元(其中住房补贴150元,消费券250元,消费券按实际制定规则使用),会议项目场租按市场平均价格的30%给予补贴。单个项目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80万元。
4.定期定址奖励。签约定期定址5届(每年1届),最高补贴限额上浮50%,上浮金额在第3届结束后一次性给予奖励。连续支持3届后按一般会议支持2届。
5.以会带展奖励。各类会议配套举办的专业展览展示(不含美食节等嘉年华活动,夜市经济活动,打折推销活动等),展期2天(不含布撤展)以上,展览面积2000㎡或100个国际标准摊位以上的,给予400元/位补贴,单个项目补贴总额不超过30万元。
(二)展览类项目。
1.国际性或全国性的展览会(不包括各类嘉年华活动,夜市经济活动,面向市民的展销会等),展期3天(不含布撤展),主体展览面积(不含配套开幕式、产品或技术现场推介会、培训会、演艺、餐饮等面积)5000㎡或实际展位不少于300个国际标准展位(特装展位根据实际展览面积乘以0.5的系数折算成标准展位数)的展览会,按照每个标准展位(实际参展)600元/天给予补贴。单个项目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80万元。
2.符合本市支柱特色产业、社会经济效益明显的展览会(不包括各类嘉年华活动,夜市经济活动,面向市民的展销会等),展期3天(不含布撤展),主体展览面积(不含配套开幕式、产品或技术现场推介会、培训会、演艺、餐饮等面积)展览面积4000㎡以上或实际展位不少于200个国际标准展位(特装展位根据实际展览面积乘以0.5的系数折算成标准展位数)的展览项目,按照每个标准展位(实际参展)500元/天给予补贴。单个项目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60万元。
3.不适合在室内展馆举办的(游艇、飞机、车展、大型机械设备等)展览项目,展期3天,展览面积达10000㎡(含)以上,实际参展企业(品种)达20个以上,根据实际展览面积乘以0.5的系数折算成标准展位数,按照每个标准展位(实际参展)500元予以补贴。单个项目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70万元。
4.定期定址奖励。签约定期定址5届(每年1届),最高补贴限额上浮50%,上浮金额在第3届结束后一次性给予奖励。连续支持3届后按展览类项目基础补贴支持2届。
(三)特定专项类项目。
为推动地方产业发展,由市政府直接申办(或联合主办)或国际性、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的特定会展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由市人民政府审批,按合同条款执行。
第八条 鼓励权威国际、国内会展组织,知名会展主办机构和专业会展公司来琼海设立总部、大中华地区办事处或分支机构。对落户琼海后,有固定办公场所和稳定的工作人员、开展实际会展业务工作、独立主办2个以上会展项目及年营业额达1000万以上的,申报经琼海市会展工作专班审核通过后,连续3年最高给予每年50万元的奖励。
第九条 对竞标国际级会展项目的主办机构,会展项目在我市成功举办后,经琼海市会展工作专班审核通过后,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竞投国家级会展项目的主办机构,会展项目成功举办后,经琼海市会展工作专班审核通过后,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十条 强化琼海市会展业海内外宣传推广,将产业招商与会展推介有机结合,整合琼海市会展产业链形成整体品牌形象,与国内优质办展资源精准对接。对专业会展公司参与市政府组织国内外招商推介给予综合费用(参加人员的住宿费、交通费,以实际发票为准)的30%补贴。单个公司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四章 申请受理与审核报批
第十一条 申请程序如下。
申请单位应为国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社团组织或事业单位,申请单位为会展项目的主(承)办单位,会展项目按如下规定申请专项资金。
(一)项目备案。
每年按季度(分四批)由申请单位向市会展业服务中心提交会展项目备案表及初步方案,经琼海市会展工作专班审核后在市人民政府网站予以公布。
(二)项目申请。
申请单位应在会展项目举办前15个工作日向市会展业服务中心递交会展业发展资金支持申请;经市商务局批复后,在会展项目举办前3个工作日向市会展业服务中心提供注册参会人员的名单(注册参展企业目录)及相关部门的批复文件(含电子版)。
(三)项目现场核查。
由市会展业服务中心、主(承)办单位组织人员或委托第三方对现场进行评估、核查,拍摄3—5张项目现场照片和视频,现场填写核查登记表,签名盖章后,原件由市会展业服务中心留存,复印件交申请方做资金申请凭证。
第十二条 资金申报程序如下。
(一)申报期限在会展项目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提交申报资料,逾期不报视自动放弃申请。
(二)申请会展项目资金支持须提供以下材料:
1.会展项目资金支持申请表。
2.申请报告、批复函件(包括各级行政部门的批复文件)。
3.会展项目主办单位营业执照。
4.会展项目现场照片及项目现场核查登记表。
5.会展项目总结报告。
6.注册参会人员住宿明细单(注册参展企业目录),用房、会议、展览场地租赁等合同及对应琼海市的消费发票,餐饮、购物、旅游消费券核销表。(定期定址的会展项目协议复印件)。7.获得“一事一议”特定专项支持的会展项目,除按(1-6)提供申报资料外,同时提供特定专项合同(协议)书。
以上材料(包括电子版和纸质版),内容规范,版面整洁,装订成册,一式两份,由申请单位的负责人签字并盖印单位公章。
第十三条 由市会展业服务中心收集申报资料,报市商务局复审后,聘请第三方机构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予以公示,根据国库支付相关规定流程开展资金拨付。
第五章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估
第十四条 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应严格执行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市商务局应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申报、审核、检查和监督,应定期对有关单位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及使用效益进行检查评估。同时对年度资金使用情况、效果进行总结、评估,为制订下一年度资金预算提供依据。
第十五条 对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绩效评价,严格跟踪问效。市商务局牵头相关部门每年对会展业扶持奖励资金扶持、补助、奖励的重点领域和会展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和审计。获得资金支持的单位应按照资料档案管理相关要求,妥善保存申报资料,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查和审计。
第十六条 申报单位、宾馆酒店、展览场地出租方,必须对申报材料和出具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伪造或篡改有关资料行为的,一经查实,依法收回支持资金,并列入黑名单,5年内不得申报专项资金支持,涉及违法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应严格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会展项目评估、审核过程中发生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琼海市商务局、琼海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琼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琼海市支持会展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海府办规〔2020〕3号)同时废止。
琼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琼海市支持会展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的通知.doc
琼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琼海市支持会展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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