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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琼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琼海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索引号:00820758-3/2024-00084 分  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机关:琼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24年08月06日 文 号:海府办规〔2024〕4号 发布日期:2024年08月06日 主题词:电动自行车;消防;办法

琼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琼海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海府办规〔2024〕4号


各镇人民政府,彬村山华侨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琼海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十六届市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琼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琼海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预防和减少电动自行车火灾,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消防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海南自由贸易港消防条例》《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海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使用、停放、充换电、报废回收等涉及消防安全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电驱动功能,并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两轮自行车。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摩托车消防安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协同共治机制,完善保障措施,保障工作所需经费,督促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职。

第四条  各镇(区)应当组织落实辖区内电动自行车安全宣传教育、停放充电管理等工作,将其纳入网格化管理范畴;依据属地管理职责组织对电动自行车及集中停放充电场所情况进行调查统计,指导、动员业主和所有权人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结合赋权消防安全执法事项,加大消防安全领域违法行为查处力度;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参与管理,督促辖区物业服务企业、产权单位等落实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将电动自行车防火安全规范纳入消防安全公约,组织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群众性宣传教育工作,开展经常性电动自行车防火检查,组织志愿消防队、成年村民、居民开展消防演练,扑救火灾。

第五条  市消防救援机构依法行使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依法依规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等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将电动自行车纳入强制性产品监管,同时加强对电动自行车强制性认证活动的监管;依法对涉及电动自行车及其配套设备产品质量问题开展调查处理,落实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负责对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收费的价格监管。

市公安机关负责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对驾驶非法拼装、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指导派出所在职责范围内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等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加强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等涉及消防安全的管理工作。

市自然资源与规划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落实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收费政策,对规范充电设施的电费标准和收费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应急、教育、工信、民政、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商务、卫生健康、营商环境建设、邮政管理等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监督所属行业系统有关单位做好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应急、消防救援、公安、市场监管、工信、商务、生态环境及住建等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和执法协作机制,通过数据互连、信息通报、联合执法等方式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第七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学校应当将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育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等应当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公益宣传,普及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

第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一)承接物业时,与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等共同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及有关消防设施等进行查验;

(二)落实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进行维护管理;

(三)开展防火巡查和定期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四)建立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对违规停放车辆采取劝导、搬离等措施;

(五)引导业主、物业使用人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安全管理规定、自觉按要求停放电动自行车和充电,常态化组织开展消防宣传和培训演练; 

(六)其他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职责。

物业服务企业发现有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行为的,对情节严重或逾期不整改的,应及时向业主委员会、村(居)民委员会或公安派出所报告。业主委员会、村(居)民委员会可视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或告知属地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综合执法、公安派出所或消防救援机构,由其依法予以处罚。

第九条  实行业主委员会自我管理的住宅小区,由业主委员

会负责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日常管理。 

未聘请物业服务企业且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建筑、小区,由属地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指导建筑、小区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并按照本办法,具体负责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出租屋、群租房的出租方负责电动自行车充电停放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 

(一)消防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专用通道;

(二)建筑物首层门厅、共用走道、楼梯间、楼梯等共用部位;

(三)未采取防火分隔措施的群租楼和人员密集场所;

(四)未采取防火分隔等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民用建筑架空层;

(五)其他公共场所划定的禁止停放区域。

电动自行车禁止进入载有人员的电梯。

第十一条  禁止下列电动自行车充电行为:

(一)在禁止停放区域充电;

(二)在非集中充电的室内场所充电;

(三)在没有防火隔墙的群租房和人员密集场所充电;

(四)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充电;

(五)违反安全用电要求乱拉电线和插座充电;

(六)使用老化、破损的蓄电池、充电器、插座充电;

(七)停放充电时周边不准有可燃物、火源、电热和燃气设施;

(八)其他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

第十二条  对建筑架空层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应当符合国家、省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车站、广场、公园、体育场馆、农贸市场、商场、医疗卫生机构、教育机构和会展会议中心等公共场所和新建住宅小区应当配套规划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换电设施设备。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参照《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要求》(DB46/T526)标准建设。

各镇(区)应当推动“三无小区”划设相对集中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换电设施设备,各行业部门应推动各行业主管单位划设相对集中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换电设施设备。既有住宅小区内利用公共空间设置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按照设备管理,无需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依法简化审批程序,做好衔接工作。

因受客观条件限制,暂时难于建成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的,可以依法统一划定相对独立的安全区域,设置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临时集中充电点。在商业区、广场周边等公共开放空间规划建设停放场所、充电设施,并纳入公共服务设施管理范围。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装原厂电气配电、拆改限速(包括解码提速)等违法行为;

(二)外设蓄电池托架、改造蓄电池槽盒、更换大容量蓄电池等违法行为;

(三)违规回收电动自行车蓄电池、二次组装加工蓄电池等违法行为;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依托国家“一车一池一充一码”识别代码、电动自行车登记信息管理系统,以及“海e行”平台应用普及,加强电动自行车全链条信息采集和共享,提高事故后溯源调查能力。

鼓励住宅楼宇电梯安装智能阻止系统的试点应用,有效识别进入电梯轿厢的电动自行车;推广“射频信号传输+视频监控”等技术应用,探索对蓄电池违规进楼实行动态监控。

第十六条  鼓励居民住宅小区、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和互联网共享电动自行车、外卖、快递等探索共享电池换电模式,引导共享电池新业态健康规范发展。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海南自由贸易港消防条例》《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海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琼海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3年。

琼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琼海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doc
琼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琼海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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