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评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促使市局深入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增强工作的透明度,建立廉洁高效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局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并对局属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纳入对局属各单位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之中。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内容:
(一)组织领导;
(二)制度建设与监督检查;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
(五)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效。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实行量化标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求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公开内容符合规定,要求具体;公开形式多样,效果明显;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公开实效显著,群众评价满意。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结果评定,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由局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承办。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可实行全面考核,也可实行重点考核,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考核科室,考核于年底或下年初进行。
第十条 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考核方案,成立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小组;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向被考核单位发出考核通知;
(三)被考核单位进行量化百分制自评考核,将考核材料报考核小组;
(四)考核小组在考核基础上,研究提出初步考核等次,报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审定意见及结果通知被考核单位。
第十一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单位,给予表彰;对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予以奖励;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单位,给予通报批。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5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