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琼海市财政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索引号:-/2019-00371 分 类:/ 发文机关: 成文日期:2017年01月10日 文 号:无 发布日期:2017年01月10日 主题词: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局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二条 保密审查应当遵循“全面、及时、准确、规范”的原则,既要保障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能够顺利公开,又要确保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被公开。
第三条 保密审查工作实行局机关行政领导负责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由组岗提交局秘书组和法律岗审查,秘书组和法律岗提出公开或不公开的意见,由分管领导审批同意,涉及到重大问题、敏感性信息等内容须经局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方可上网公布。局保密领导小组协助并参与保密审查。
第四条 局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确定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第五条 局政府信息工作办公室对各组岗的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对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进行确定。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市国家保密局确定。
第六条 禁止上网发布信息的基本范围:
(一) 标有密级的文件;
(二)未经批准,涉及国家安全、社会政治和经济稳定等敏感信息;
(三)未经批准,标注有“内部资料”和“注意保存”等警示字样的信息;
(四)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认定为不宜公开的内部政府信息。
第七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由信息中心负责上网公布。信息中心应定期对网上的信息进行清理,对已失效的信息及时进行更新,确保网上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第八条 保密审查必须有文字记录,内容应含被审查信息的标题、内容摘要、不公开政府信息的依据或理由、保密审查的结论或处理意见,文字记录可体现在文件批示上。
第九条 要加强对上网信息的保密审查,坚持做到涉密信息不上网,一旦发现涉密信息上网,要立即报告分管领导和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并删除。及时查清泄密渠道和原因,积极采取相关补救措施。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由局秘书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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