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琼海市招标投标中心招标投标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索引号:-/2019-00326 分 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机关:琼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成文日期:2015年12月03日 文 号:无 发布日期:2015年12月03日 主题词:为确保在市招标投标中心(以下简称市招投标中心)开展的各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规范、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集中规范开展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琼府[2008]85号)和《琼海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招标代理机构备案
在市招投标中心开展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包括工程招标、政府采购、产权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代理机构),必须在市招投标中心办理备案手续,填写《招标代理机构备案表》(可向市招投标中心索取或从市行政服务中心网站下载)。经市招投标中心核实确认备案后,方可在市招投标中心开展招标业务。
备案资料(验原件留复印件)包括:
(一)招标代理机构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国家或省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招标代理资质等级证书。
二、招标业务登记
本规程所称招标人是指依照招标投标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项目法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在办理招标业务登记时,应填写《招标业务登记表》(可向市招投标中心索取或从市行政服务中心网站下载),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招标项目立项批文或政府采购计划、产权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审批表。
(二)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的电子文本。
(三)实行委托代理招标的,还应提供招标代理机构与项目法人签定的委托招标代理协议复印件。
三、招标公告发布
(一)招标公告的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定要求。招标公告要在国家、省或市政府指定媒介上发布。在不同媒介发布的招标公告内容必须保持一致。
(二)招标公告应报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核查或备案,经项目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三)在指定媒介发布的招标公告,其发布时间可延长至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四、招标文件发售
(一)招标人应按照招标公告确定的标书发售时间,指定专人在市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的专门窗口发售标书并受理投标报名。标书发售时间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二)为保证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合理时间,在市招投标中心进行的招标项目,自标书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依法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三)招标人不得以非法定理由拒绝投标人报名和购买招标文件,在开标前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四)招标文件的售价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等方面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五、投标
(一)投标前的现场踏勘、标前答疑会由招标人自行组织。
(二)招标人必须在市招投标中心指定的地点组织投标人签到、受理投标文件和收取投标保证金。需要投标人提供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中关于投标保证金缴纳时间、金额、方式等规定,及时、准确地将投标保证金缴入建设银行市行政服务中心支行的帐户(投标保证金可以采用支票、银行汇票、现金等方式提交,通过银行汇款方式的,应提交银行汇款凭证及复印件,核对后原件退回)。
(三)招标人接受投标报名,一般应当安排在开标时间前的三个工作日至开标前一个小时内进行,投标报名时间不得少于三个工作日。投标报名记录应当保密。
(四)投标文件一律于开标前在开标现场提交。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并签收,开标前任何单位、任何人不得开启。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一律拒收。
六、开标
(一)招标人须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开标时间在市招投标中心公开进行开标,不得提前和无故延后。开标活动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进行。
(二)招标人应于开标当天向市招投标中心提交加盖项目法人公章并经相关行政主管单位审核加盖公章的《开标备案表》(可向市招投标中心索取或从市行政服务中心网站下载)。
(三)招标人须在开标的前一个工作日派人布置开标、评标会场,检查调测设施设备。
(四)开标必须由招标人邀请所有投标人代表参加。
(五)开标应严格执行以下程序:
1、开标由招标人主持。开标时,由招标人宣布开标会场纪律,并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开标。
2、开标时,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对招标文件密封情况进行检查确认,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关现场检查并公证,或征求所有投标人同意,由现场监督人员检查确认。
3、招标人对所有投标文件,必须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等主要内容,并对开标过程认真记录,开标结束后及时打印《开标记录表》,存档备查。
4、开标过程要在开标会场的投影幕上同步显示,投标报价表要通过实物展台向所有投标人展示。
七、专家抽取
在市招投标中心进行的招标投标项目,除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情形外,评标专家必须随机抽取产生,任何单位、任何人不得自行指定专家。
八、评标
(一)为规范招标投标操作程序,切实提高评标公正性,凡在市招投标中心开展的评标活动一律在市招投标中心封闭区的评标室进行,一般在开标当日完成,原则上不搞“过夜评标”。
(二)招标人应于评标当天向市招投标中心提交加盖项目法人公章并经相关行政主管单位审核加盖公章的《评标备案表》、《专家抽取申请及现场人员登记表》(可向市招投标中心索取或从市行政服务中心网站下载)。
(三)评标专家须持有效证件(身份证和专家证)进入评标区,参与评标的所有人员须佩带身份标牌进入评标室。
(四)其它参与评标活动的人员(主要指招标人代表、招标人现场工作人员、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人员、招标单位纪检监察人员)须凭有效证件并经评标区工作人员核实后方能进入,中心工作人员需佩带工作证标牌进入评标区,无关人员严禁进入评标区。
(五)参与评标活动人员和中心工作人员在进入评标区时,必须将随身携带的通讯工具和电脑放入市招投标中心评标区保管箱统一保管,不得带入评标现场。
(六)评标工作具体要求:
1、评标开始时,必须由招标人依照法定程序宣布评标纪律、评标标准和办法、以及回避事项等。
2、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项目主管部门、行政监督部门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专家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参与评标。
3、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民主推荐产生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具体组织评标工作。
4、评标委员会成员应严格依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独立评标,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私下串通、干扰他人独立评标,不得发表任何具有倾向性、诱导性的见解,不得对其他评委的评审意见施加任何影响。
5、现场监督人员必须对每个专家的打分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有违反评标标准和办法规定进行打分的,应及时提请改正。
6、评标委员会成员及负责人如需投标人答疑,应当众向招标人现场工作人员提出,统一由招标人现场工作人员组织进行。
7、现场监督人员及招标人工作人员不得借工作之机,发表任何带有倾向性的评标引导意见,干扰专家独立行使权力。
8、在评标过程中,参与评标的所有人员一律不得离开评标现场,不得在评标用纸以外记录、抄写、夹带有关评审内容,不得复印或带走与评标内容有关的资料。
9、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招标人现场工作人员负责记录和协助评标委员会整理评标报告。评标报告经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现场监督人员共同签字后生效。
九、中标结果公示
(一)在市招投标中心进行的各项招标投标活动,中标结果须在市行政服务中心网站上公示。
(二)招标人发布中标结果公示信息时,须向市招投标中心提交项目法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中标结果信息发布备案表》(可向市招投标中心索取或从市招投标中心网站下载)、中标结果公示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
(三)中标结果公示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做到内容真实、准确、可靠,不得遗漏依法必须公示的事项。发布中标结果公示信息须注明公示的起止时间,公示期限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得少于三个工作 日。
(四)在国家和省、市政府指定媒介、市行政服务中心网站上发布的中标结果公示内容必须保持一致。
十、现场监督
在市行政服务中心进行的招标项目的招标信息发布、投标报名、专家抽取、开标和评标等环节由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监察人员进行全程监督。
十一、其他有关事项
(一)本操作规程适用于在市招投标中心进行的各项招标投标活动。
(二)本规程由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三)本规程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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