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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琼海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索引号:-/2019-00327 分  类:其他/综合政务 发文机关:琼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成文日期:2015年12月03日 文 号: 发布日期:2015年12月03日 主题词:

琼海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琼海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确保工程质量,促进建设项目及时投入运营并发挥投资效益,依据国家计委《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省政府《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的竣工验收管理。

本规定所称的琼海市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利用中央财政预算内资金(含国债)、省级专项(含省直接举借债券)、市(镇、场)本级财力(含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省转贷市县债券)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项目竣工验收,是指项目建成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对项目工程质量、数量、执行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投资使用等事项进行全面检查考核和综合评价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单项工程验收,是指在一个总体建设项目中,具有独立设计文件,独立施工,建成后可以独立发挥使用功能(生产能力)或者效益的一组配套齐全的工程项目,在竣工后建设单位(项目法人)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的验收。

本规定所称单位工程验收,是指具有独立的设计可以独立组织施工,但竣工后不能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使用效益的工程,它是单项工程的组成部分,在竣工后建设单位(项目法人)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的验收。

本规定所称中间验收,是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需要覆盖或者掩蔽的工程,在覆盖或者掩蔽前建设单位(项目法人)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的验收。

本规定所称专项验收是指国家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有特殊要求内容的验收,并由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行业(专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进行的验收,包括规划、用地、林地、环境保护、节能、消防、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劳动保护、水土保持、人民防空、防雷装置、防震减灾、移民安置和档案等。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委是本规定所称项目竣工验收的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竣工验收的综合管理。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由竣工验收组织单位组织实施。

利用中央和省级资金(包括中央财政预算内资金(含国债)、省级财政预算内资金、中央专项资金和省级专项资金(含省直接举借债券)以及其他中央和省级财政性资金)建设的项目,且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有明确规定,由上级发展改革部门或国家、省、市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主持竣工验收工作的,由其负责主持竣工验收工作;其他的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主持竣工验收工作。

利用市(镇、场)本级财力(含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省转贷市县债券)以及其他市(镇、场)级财政性资金建设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主持竣工验收工作。

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主持竣工验收工作的项目,按照下列权限组织竣工验收:

(一)利用中央和省级资金的项目(不含按规定由上级发展改革部门或国家、省、市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主持竣工验收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竣工验收;

(二)利用市(镇、场)本级财力(含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省转贷市县债券)以及其他市(镇、场)级财政性资金建设的总投资2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竣工验收;

(三)利用市(镇、场)本级财力(含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省转贷市县债券)以及其他市(镇、场)级财政性资金建设的总投资2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委托建设单位(项目法人)负责组织竣工验收,验收结果报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由上级发展改革部门和国家、省和市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竣工验收的项目,凡国家、省有关部门有行业(专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没有行业(专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规定的,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市财政、审计、规划建设、水务、交通运输、国土环境资源、科工信、安全生产、消防、质量技术监督、气象、地震、档案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项目竣工验收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竣工验收依据

第五条  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

(一)经审批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调整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初步设计(扩大初步设计)和概算、变更设计与调整概算文本及其批复文件。投资计划文件、市委市政府有关会议纪要等相关资料

(二)政府有关部门对施工(开工报告)、规划、土地、林地、环保、节能、消防、职业卫生、安全生产、资源使用及其它有关事项的批复、审核或许可;

(三)施工设计图纸(应当履行施工图设计审查的,以审查通过的施工设计图纸为依据)及经审核批准的预算、设备技术说明书;引进技术或成套设备的建设项目,还应出具签订的合同和国外提供的设计文件等资料;

(四)国务院、省政府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现行建设标准、现行设计和施工技术规范、验收规范和质量标准等有关规定;

(五)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招标投标文件及其合同。

第三章 竣工验收条件

第六条项目竣工验收,根据项目类型、规模大小和技术复杂程度等实际情况,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批准的实施方案、初步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规定的各项建设内容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能够满足使用(生产)及功能的发挥;

(二)所有技术文件材料系统整理并分类立卷,会计档案、技术档案及施工管理资料齐全、完整。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审批文件和年度投资计划文件,勘察、设计(含工艺、设备技术)及设计变更、施工、监理文件,招投标、合同管理文件,会计档案(含账簿、凭证、报表等),工程总结文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等;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鉴定的,已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并出具检测意见或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其中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对于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六)各专项验收已通过,并且专项验收提出的问题已整改完毕;

(七)对于住宅工程,进行分户验收并验收合格,建设单位按户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八)初步验收合格,并且初步验收提出的问题已整改完毕;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规模较小、技术较简单的项目,视项目具体情况,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七条项目竣工验收按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所确定的标准和内容进行。

项目有总体初步设计又有单项工程初步设计的,按照总体初步设计的标准和内容进行,也可以先进行单项工程竣工验收,最后按照总体初步设计进行总体竣工验收。

项目有总体可行性研究但没有总体初步设计而有单项工程初步设计的,按照单项工程初步设计的标准和内容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周期长或者因故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对已完成的部分工程可以按单项工程或者分期进行竣工验收。

第八条对有以下情况之一者,经市发展改革委批准后可进行项目竣工验收:

(一)项目基本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只是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数非主要设备未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但不影响正常使用或生产,应组织竣工验收。对剩余(收尾)工程,应按设计留足投资,限期完成;

(二)项目已全部完成各项建设内容,但项目的投产初期一时不能达到设计能力所规定的产量的,应组织竣工验收;

(三)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已形成部分生产能力或实际上已投入使用(生产经营),但近期不能按原设计规模续建的,应从实际出发,可缩小规模或者分步实施。经批准后,对已完工的项目和工程组织验收,并按规定移交固定资产;

(四)国外引进设备项目,按合同规定完成负荷调试,设备已考核合格的,可组织竣工验收。

第九条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应当在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办理竣工验收手续(行业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如3个月内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确有困难,经市发展改革委批准,可适当延长期限,但延长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年。

第十条  项目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必须按照要求,认真做好项目档案资料的系统整理,进行分类立卷、装订成册,并编制完成项目竣工验收综合报告(见附件1。同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编制完成项目勘察工作总结报告、设计工作总结报告、施工工作总结报告、监理工作总结报告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报告等工作。

第四章竣工验收内容

第十一条 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建设总体完成情况。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质量、建设工期等是否按批准的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建设完成,是否达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生产)的要求;

(二)项目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资金到位及使用是否符合国家、省和市有关投资、财务管理的规定。包括中央投资、省级专项资金、市级财力和配套自筹资金到位及实际落实情况;项目计划和概预算的执行是否符合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项目资金管理及会计核算情况,是否严格执行《会计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等规定,是否按项目单独建账、单独核算,是否存在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情况,是否存在弄虚作假骗取或套取建设资金情况,是否存在违规拨付建设资金情况等;

(三)项目变更情况。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是否发生设计工程变更,工程变更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是否存在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等问题;

(四)施工和设备到位情况。各中间工程、单位工程和单项工程验收合格纪录。包括建筑施工合格率和优良率,仪器、设备安装及调试情况,生产性项目是否经过试产运行,有无试运转及试生产的考核、记录;

(五)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环保、劳动安全卫生、消防等设施是否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建成,是否合格,建筑抗震设防是否符合规定;各专项验收是否按规定完成;

(六)投产或者投入使用准备情况。组织机构、岗位人员培训、物资准备、外部协作条件是否落实;

(七)档案资料情况。项目批准文件、设计文件、竣工文件、监理和质检文件及各项技术文件是否齐全、准确,是否按规定立卷归档;

(八)项目管理情况及其他需要验收的内容。项目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等情况;对未完工的部分收尾工程,审定其内容、数量、投资和完成期限等。

第五章 竣工验收程序

第十二条根据项目规模大小和复杂程度,整个项目的竣工验收可分为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进行。总投资2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应先进行初步验收,然后进行全部项目的竣工验收。总投资2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以一次进行全部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对可以不进行初步验收的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总投资200万元以下的项目,其中,利用中央和省级资金的,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应当在项目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1个月内向市发展改革委书面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其他的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应当在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十四条对需要进行初步验收的总投资2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工程建成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由施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整理好文件、技术资料,向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提交工程竣工报告。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接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及时组织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心、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运行管理单位等有关单位的代表及有关专家进行初步验收,并形成初步验收报告。

初步验收依据、条件和主要内容分别参照竣工验收的依据、条件和主要内容进行。初步验收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宣布初步验收会议议程和初步验收组成员名单,并成立初步验收专业组,进行工作分工;

()召开初步验收会议,分别听取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工作总结报告;

(三)实地查验项目建设情况;

(四)初步验收专业组按分工检查项目完成工程数量、质量等情况,审核项目档案、财务账目、专项验收及其它相关资料,讨论并形成各专业组验收意见;

()召开初步验收组会议,听取各专业组工作汇报,讨论形成初步验收报告(见附件2),并由初步验收组成员签名确认。

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初步验收的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和施工单位负责提交竣工资料,共同负责初步验收准备工作。

初步验收提出的整改问题,由参建单位限期整改完成。

初步验收报告作为竣工验收的依据。初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申请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规划、林地、用地、环境保护、节能、消防、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劳动保护、水土保持、人民防空、防雷装置、防震减灾、移民安置或档案等专项验收的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相应的行业(专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专项验收。

专项验收成果文件是竣工验收成果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六条 初步验收合格并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总投资2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应在初步验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市发展改革委书面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项目法人)申请项目竣工验收时,应按规定提供下列材料:

(一)竣工验收申请文件及所有档案资料目录;

(二)立项和计划下达文件。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或实施方案批复文件;计划下达文件等;

(三)竣工验收综合报告。由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依照竣工验收条件和内容,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分类总结。综合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建设依据,前期准备,项目(工程)概况,土建、安装和调试情况,生产准备及试生产情况,执行法律、法规及专项验收情况,资金到位、使用及财务管理情况,档案管理情况,初步验收情况,经验与教训,项目效益与建设效果评价,主要存在问题及处理意见、验收建议等;

(四)勘察设计工作总结报告。由勘察设计单位提交的工程勘察设计情况的总结报告;

(五)施工工作总结报告。由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施工情况的总结报告;

(六)监理工作总结报告。由工程监理单位提交的工程监理情况的总结报告;

(七)初步验收报告(实行初验的);

(八)专项验收成果文件;

(九)其他需要的材料。

申请竣工验收的文件资料应规范、完整、真实,装订成册。

第十八条市发展改革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文件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材料齐全完整,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当在自受理竣工验收申请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竣工验收;经审查不合格的,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当在自受理竣工验收申请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项目法人)补齐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从项目具备条件之日起3个月内,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未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或未提出延期申请的,项目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责任单位应及时督促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经项目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责任单位督促仍无法正常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发出限时竣工验收通知书。

第二十条组织竣工验收前,竣工验收组织单位要起草《竣工验收报告》(见附件3),并填写《竣工验收表》(见附件4),提出竣工验收初步意见,与有关单位协商,确定竣工验收时间、地点及竣工验收组成员单位,分发有关竣工验收材料等。

第六章竣工验收组织

第二十一条 竣工验收工作由竣工验收组织单位成立竣工验收组进行,并根据项目类型、规模大小和复杂程度确定成员单位。竣工验收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1-2名,组长由竣工验收组织单位负责人担任。竣工验收组成员一般应由市发展改革、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划建设、审计、财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心等有关单位的代表组成。对于市重点项目和技术复杂项目,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验收组,专家人数应根据被验收项目的技术特点合理确定。

竣工验收组应根据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分成工程技术(工艺)、管理、档案、财会等验收专业组,分别对相关内容进行专业验收并形成专业验收意见。

建设(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作为被验收单位参加竣工验收工作,负责解答竣工验收组提出的问题,并作为被验收单位在《被验收单位代表签名表》(见附件7上签名。

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全面负责竣工验收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参建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有关竣工验收准备和配合工作。

第二十二条 竣工验收组主要职责:

(一)审查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实地查验工程建设质量和运行情况;

(二)查阅项目(工程)档案、财务账目、专项验收及其他相关资料;

(三)召开竣工验收会议(见附件5。听取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的项目建设工作汇报,对项目管理、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等方面做出全面评价;

(四)对竣工验收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做出处理决定或提出解决意见和建议总结项目建设经验与做法;

(五)讨论并通过竣工验收报告。经过对项目的全面检查和考核,与建设单位交换意见,对项目建设的科学性、合理性、合法性做出评价,通过竣工验收报告,并正式填写竣工验收表。

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工程)概况,资金到位、使用及财务管理情况,工程质量评定(鉴定)情况,执行法律、法规及专项验收情况,试生产(运行)及经济效益分析,档案资料管理情况,初步验收情况,项目效益与建设效果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处理意见及建议,竣工验收意见(结论)等。

对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竣工验收组成员必须在竣工验收报告和竣工验收表中的《竣工验收组成员名单及签名表》(见附件6上签名。

对竣工验收不予通过的项目,竣工验收组应当明确不予通过的理由并提出整改意见。

竣工验收组各成员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第二十三条竣工验收组讨论通过的《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表》正本一式三份,分别送市发展改革委、行业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各一份,副本应满足有关部门和单位的需要。

《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表》是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完成工程建设任务的凭据。

第二十四条被验收单位应当向竣工验收组提供备查档案目录,同时将档案资料陈列在指定地点供竣工验收组查阅,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应指定专人配合查阅工作。

第二十五条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竣工验收组的要求妥善处理竣工验收遗留问题和完成尾工。

验收遗留问题处理完毕和尾工完成并通过验收后,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应当将处理情况和验收成果报送竣工验收组织单位。

第二十六条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应对竣工验收组提出的整改问题认真进行整改。整改全部完成后,才能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二十七条对不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项目不予通过验收,由验收组织单位提出整改要求,限期整改,有关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处理有关问题,完成整改。整改合格后按照程序重新申请竣工验收;无法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竣工验收要求的,由验收组织单位将验收情况报市委市政府,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项目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应当将验收审查后的档案资料,按国家有关规定移交运行管理单位和档案部门妥善保管。以适应生产、维修需要。

第二十九条项目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工程变更,调整建设内容和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改变资金用途的,不予竣工验收。

第三十条对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或投产,不得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三十一条市发展改革委应定期向市政府报告项目竣工验收情况,并采取多种形式予以通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市发展改革委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对项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长期达不到竣工验收条件的,提出处理建议呈报市政府。

第三十三条 未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和生产的,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建设单位(项目法人)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承担专项验收的行业(专业)行政主管部门、竣工验收组及项目参建单位等有关单位,应分别对验收资料和验收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以及其他参建单位提交验收资料不真实、弄虚作假导致验收结论有误的,由竣工验收组织单位收回竣工验收报告和竣工验收表。对在验收过程中出现的弄虚作假及渎职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竣工验收组织单位、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项目验收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没收非法所得,并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行政或刑事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经市发展改革委核准、备案的项目竣工验收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实行代建制及其他投资模式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由代建单位及投资单位履行建设单位(项目法人)的相关职责。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中执行的有关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等如有新的变化,按新规定执行。行业有特殊要求或技术性较强的建设项目,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执行有关行业的特殊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我市发布的有关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的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1.竣工验收综合报告编制内容参考格式.doc
2.琼海市政府投资项目初步验收报告.doc
3.竣工验收报告参考格式.doc
4.琼海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表.doc
5.竣工验收会议一般议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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