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琼海市规划建设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公示制度
索引号:-008207452/2019-00343 分 类: 发文机关:琼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文日期:2014年08月11日 文 号:无 发布日期:2014年08月11日 主题词:琼海市规划建设局
行政执法责任制公示制度
一、行政执法主体
(一)法定行政机关:琼海市规划建设局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九条: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城市规划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4)《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条: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必要时,可以在市辖区、特定地区设立派出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
二、行政执法依据
序号 |
执 法 依 据 |
发布机关 |
生效时间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07-10-28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8-3-1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00-1-1 |
4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
国务院 |
2011-1-19 |
5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1993-11-1 |
6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建设部 |
2003-11-24 |
7 |
风景名胜区条例 |
国务院 |
2006-9-25 |
8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
国务院 |
2008-8-1 |
9 |
建筑市场管理规定 |
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
1992-12-1 |
10 |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0-1-30 |
11 |
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 |
2009-7-24 |
三、行政执法项目
行政许可(共9项)
(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审批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一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持国家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办理时限:12个工作日。
(1)凡符合规划选址要求的,从正式受理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办完审批。
(2)对特殊项目须上报市政府批准或专家评审的,经市政府批准或专家评审通过后,我局在12个工作日内办完审批手续。
(3)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退还原档给申报单位或个人,并作出书面答复。
必备材料:
(1)海南省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申请表;
(2)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指政府投资和由政府担保的银行贷款投资项目;
(3)相应的现状地形图(含用地区位图);
(4)工业项目须附生产工艺流程和环保等有关部门意见;从事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加工、仓储等项目须附消防部门的意见;
(5)重点项目和大型项目必须附选址论证报告(由项目业主委托具有乙级以上城市规划编制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
(6)根据项目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收费标准:无收费行为。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一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持国家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1)凡符合用地规划要求的,从正式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完审批手续。
(2)对特殊情况需上报市政府或相关部门批准的,经市政府或相关部门批准后,我局在10个工作日内办完审批手续。
(3)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从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正式函复申报单位或个人,并提出修改意见。
必备材料:
(1)海南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3)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转让合同;
(4)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或其他批准文件(指政府投资和由政府担保的银行贷款投资项目);
(5)与现状相符(包括一定的周边范围)的地形图,比例1:500或1:1000(地形图的有关技术要求必须符合规划管理部门的规定);
(6)用地2公顷(含2公顷)以上的建设项目提供修建性详细规划,用地2公顷以下的提供总平面规划图。
收费标准:无收费行为。
(三)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
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办理时限:13个工作日。
受理的详细规划,经审查符合规划的,从正式受理之日起13个工作日内办完审批手续;不符合规划的,退给申报单位或个人,并提出修改意见;对个别特殊的详规,需交与有关部门会审的,由有关部门会审后,13个工作日内审批。
必备材料:
(1)审批申请书 ;
(2)土地使用证复印件(验看正件);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4)规划设计条件复印件;
(5)工业项目须附生产工艺流程和环保等有关部门意见;从事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加工、仓储等项目须附消防部门的意见;
(6)项目涉及环保、林业、水务等有关部门的需附相关部门的意见;
(7)具有相应等级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的国家规范要求深度的详细规划成果(4套)及数字化电子光盘(1份)。
收费标准:无收费行为。
(四)私宅规划用地审查
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凡向我局申请办理私宅规划用地审查的个人,经受理审查后,符合规划的,从正式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完审批手续;不符合规划的从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给予以书面答复。
必备材料:
(1)申请书;
(2)现状地形图;
(3)土地来源证明、历史性资料;
(4)镇建设管理所审查意见。
收费标准:无收费行为。
(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一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持国家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凡向我局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经我局受理审查后,符合审批规划建设要求的,从正式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发许可证;不符合审批规划建设要求的,退还原档给申报单位或个人,并作出书面答复。
必备材料:
(1)海南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3)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规划图;
(4)提供土地位置示意图:A、土地向房地产公司购买的,由该公司在已批准的详规图上注明所购地块位置及其相对距离,并加盖公司公章。B、不属于向房地产公司购买的,由土地部门在地籍图上标注、确认;
(5)土地部门出具的土地闲置证明书;
(6)《土地使用证》或合法的用地权属证明;
(7)属于加层或改建的,必须提供相关房产合法权属证明及结构、基础鉴定报告;
(8)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和图纸(2套);
(9)行业主管部门对工程设计方案的意见。
收费标准:
(1)城市配套费公建 ,按150元/㎡由 建设局窗口收取 ,按琼价费管[2010]99号文件执行 ;
(2)城市配套费私建 ,按10元/㎡由建设局窗口收取 ,按琼价费管[2010]99号文件执行 。
(六)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公共建筑)
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章:“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凡向我局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经我局受理审查后,符合建筑施工开工要求的,从正式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完审批办理手续,不符合建筑设计要求的,退回报建材料,并提出修改要求。
必备材料:
(1)建设工程施工报建审批表 ;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
(3)经工程勘察、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工程勘察成果和施工图各二套及审查合格意见书 ;
(4)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书 ;
(5)施工企业的资质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及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复印件盖建筑企业红印章) ;
(6)工程监理合同(范本);
(7)工程招投标有关手续(中标通知书、廉洁协议书等);
(8)相应资质预算单位编制的工程预算书(政府项目提供财政预算审核批准书);
(9)消防设计图纸报公安消防部门审核意见书;
(10)外来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婚育证明
(11)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交证明;
(12)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申报书及项目施工安全前提条件审查表;
(13)税务部门出具的琼海市建设工程项目登记证明书。
收费标准:
(1)工程定额测定费,按总造价1.3‰由建设局窗口收取,按琼计价管[2001]1104号、琼价费字[2001]1996号文件执行;
(2)工程质量监督费,按总造价2.8‰由建设局窗口收取,按琼计价管[2001]1104号、琼价费字[2001]1996号文件执行;
(3)城市垃圾处置费,按3元/㎡由建设局窗口收取,按琼计价管[2001]1104号、琼价费字[2001]1996号文件执行。
(七)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私人住宅)
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章:“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凡向我局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经我局受理审查后,符合建筑施工开工要求的,从正式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完审批办理手续,不符合建筑设计要求的,退回报建材料,并提出修改要求。
必备材料:
(1)建设工程施工报建审批表 ;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
(3)经工程勘察、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工程勘察成果和施工图各二套及审查合格意见书 ;
(4)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书 ;
(5)施工企业的资质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及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复印件盖建筑企业红印章);
(6)税务部门出具的琼海市建设工程项目登记证明书。
收费标准:
(1)工程质量监督费,按总造价2.8‰收建设局窗口收取 ,按琼计价管[2001]1104号、琼价费字[2001]1996号文件执行;
(2)城市垃圾处置费,按3元/M3由建设局窗口收取 ,按琼计价管[2001]1104号、琼价费字[2001]1996号文件执行。
(八)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核准备案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办理时限:8个工作日。
凡向我局申报办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建设单位,经受理审查后符合要求的,8个工作日内完成招标投标工作。
必备材料:
(1)招标投标申请审批表 ;
(2)发改部门立项批文;
(3)银行出具的资金到位证明;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5)经工程勘察、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工程勘察成果和施工图及审查合格意见书;
(6)资质单位编制的工程预算书 (政府项目须提供预算审核批准书);
(7)施工企业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以上证件送原件核验,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存档)、投标人单位介绍信和法人委托书。
收费标准:无收费行为。
(九)建(构)筑物拆除核准备案
法律依据: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凡向我局申请办理建(构)筑物拆除核准备案的单位或个人,经我局受理审查后,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要求的,从正式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给予办理;不符合要求的,退还申报材料,并作出书面答复。
必备材料:
(1)建筑物、构筑物拆除申请表 ;
(2)施工企业的资质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及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3)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
(4)拆除施工承包合同书 ;
(5)编制拆除施工组织方案和落实安全措施,并报工程监督和监理机构审核通过 ;
(6)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实施爆破作业的,申报公安部门核准并遵照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执行。
收费标准:无收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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