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琼海市规划建设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管理制度
索引号:-008207452/2019-00345 分 类:国防、其他 发文机关:琼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文日期:2014年08月11日 文 号:无 发布日期:2014年08月11日 主题词: 第一条 任何公民、法人和组织认为建设行业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的城市规划建设管理行为有不当、显失公正或违法的,有权向上级主管部门或规划建设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投诉或举报。
第二条 投诉举报人依法投诉举报城市规划建设管理行政执法行为,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与个人不得阻挠、压制和打击报复。
第三条 投诉举报人可采用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向上级主管部门或规划建设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反映情况,提供证据,提出意见、建议。集体走访举报的,应当推选3-5名代表分别陈述。投诉举报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不得妨碍城市规划建设管理行政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
第四条 规划建设局受理的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投诉举报事项,应当在法定权限内按法定程序在规定的期限办理。对依法应由其它行政机关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转交其它行政机关办理。同时告知投诉举报人。
第五条 在办理城市规划建设管理行政执法投诉举报事项时,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清事实、分清责任,及时恰当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第六条 办理投诉举报的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执法人员,与投诉举报事项或投诉举报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七条 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执法人员在办理,投诉举报过程中,不得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其有关情况透露或转送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或单位。
第八条 规划建设局受理的投诉举报事项应当在30内办理完毕,并将办理结果答复投诉举报人;情况复杂的,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期。
第九条 对上级机关交办、转办的投诉举报事项,应自收到之日起60日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报告上级机关;情况复杂的,经市主管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
第十条 对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投诉举报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由规划建设局给予表彰奖励;对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投诉举报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等造成失误或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一条 市规划建设局在局机关门口设置投诉举报箱,开通投诉举报电话(62925863),坦诚接受社会对城市规划建设管理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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