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机关依法行政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制定本局政务公开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机关公开政务信息的活动。本制度所称本机关是我局及其下属各事业单位和驻各乡镇建设管理所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机构,依法履行公开和提供政务信息的义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要求公开政务信息、获取政务信息的权利。
第三条 机关各部门应当将本机关的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和其他联系方式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询政务信息。
第四条 机关应当编制规范的本机关政务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并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 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遵循“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有利监督”的原则,公开的方式和范围与公开的内容相适应,方便管理和服务对象及社会公众获取所需的政务信息。
第六条 局机关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务信息:
(一)向管理和服务对象及社会公众公开的内容包括:
1、机构职能:主要职能、领导及分工、内设机构;
2、政策法规: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国务院部门规章、省政府规章、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3、行政事项:行政许可事项、行政处罚事项、行政强制事项、行政裁决事项、其他行政事项;
4、重要信息: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5、便民服务:便民服务承诺、相关业务网上办理、政策法规查询服务、相关问题解答;
6、其他:本机关重要会议、活动的主要情况;人事任免事项;本机关公务员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考录用计划、程序、结果等;本机关职责范围内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 局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于信息形成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
第八条 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在政府网站上进行公开,同时,还可采取符合该信息特点的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琼海市规划建设局网站
(二)规划建设局文件、简报、便民手册等;
(三)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
(四)政务公开栏、电子触摸幕等;
(五)现场咨询、质询答复;
(六)其他便于公众获取政务信息的方式。
对机关内部公开的内容,采取召开机关大会、干部述职、内部通报等形式公开。
第九条 所有应向管理和服务对象及社会公众公开的政务信息,均必须在第一时间予以公开。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由相关股室、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更新。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可以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重大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依据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及时公开。
第十条 本制度由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琼海市规划建设局
2016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