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琼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索引号:-008207057/2019-00002 分 类:综合政务 发文机关:琼海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2019年03月08日 文 号:无 发布日期:2019年03月08日 主题词:第一条 为规范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机关各室要依据《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职责和法定程序,科学界定公开和不能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三条 凡属于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必须按照政府信息模式和规定的程序纳入政府信息公开的目录并在琼海市人民政府网信息公开专栏上及时公开。
第四条 信息条目发布格式应包括索引号、名称、发布机构、内容概述、生成日期、备注、文号等。
第五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各室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制作发布。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和谁制作、谁更新、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
第七条 公开政府信息,必须依法、及时、准确、完整。
第八条 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应当遵循“初审、复审”原则。各室保密审查由室负责人、保密员、分管领导执行。
第九条 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十条 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部门的,制作信息的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十一条 办公室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各相关内设机构负责确定、制作、更新、审查、发布本室起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信息,办理申请事项和协调确认。
第十二条 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一)协调、指导、监督本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组织编制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三)受理申请人申请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四)汇总、答复涉及多机构的依申请政府信息;
(五)本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各室负责本机构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的具体职责是:
(一)制作本机构拟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维护、更新、发布本机构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对本机构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初审;
(四)办理并答复依申请的政府信息;
(五)协调确认本机构要公开的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
(六)完成领导交办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事宜。
第十四条 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机关机构设置、职能等情况的,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第十五条 依申请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各类市场主体申请自身的信息;
(二)行政复议申请人、第三人申请被申请人答辩的信息;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总局规章规定可以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第十六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由各室确定并制作、更新,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核和分管领导签发后,予以发布。
第十七条 政府信息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十八条 本局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当场登记,给予回执;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书面答复:
(一)属于主动公开的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四)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六)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受理机构须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并由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联络员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含有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办理的,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二十条 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可能影响第三方权益的,除第三方已经书面向政府机关承诺同意公开的外,政府机关应当书面征询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内未作答复的,视作不同意提供。
第二十一条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如有变动,要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可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成本费用的标准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规定执行。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二十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纠正;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本机关纪检监察机构依照规定对责任人员追究相关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未进行保密审查的;
(七)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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