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琼海市就业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索引号:-708822317/2019-00005 分 类:创业就业/劳动、人事、监察 发文机关:琼海市就业局 成文日期:2017年01月14日 文 号:无 发布日期:2017年01月14日 主题词:为做好我局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海南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局实际制定如下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二、各组室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按照“谁制作、谁初审、谁负责”的原则预先进行审核,在信息形成并按有关规定审批后,提交局办公室统一办理。
三、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四、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 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并明确1名负责人分管保密审查工作,指定机构负责保密审查的日常工作。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结合本局业务工作流程和特点,下列情况之一,不属于我局应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二)涉及就业工作秘密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后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危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或财产安全的信息;
(四)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
六、对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信息产生的机构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二)由信息产生机构的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三)机关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提出审查意见;
(四)机关分管领导审查批准。
七、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到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必须严格按照审批程序予以公开。
八、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应由办公室报市保密局,由市保密局界定。
九、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十、各业务科室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
十一、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十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政府信息产生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要求该机关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十三、局各组室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保密审查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本制度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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