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推进和规范政务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促进依法行政,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交通系统内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
本制度所称行政机关是指交通部门及所属的行政管理单位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依法履行公开和提供政府信息的义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要求公开政府信息、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第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行政机关应当将本机关负责政务信息公开的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和其他联系方式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询政府信息。
第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编制规范的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并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 政务信息以公开为原则。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合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单位机构设置及其职责等方面的信息:
1、各单位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姓名、职务、分工及联系电话;
2、行政机关的名称、机构设置、职责权限、办公场所、联系电话及办事指南、办事纪律、服务承诺等事项。
(二)管理规范和发展计划方面的信息:
1、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与经济调节、市场监督、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行政措施;
2、本单位发展规划、计划、重大决策及其执行情况;
3、本单位重点工作目标及其完成情况。
(三)与公众密切相关重大事项方面的信息:
1、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2、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方式、减免政策及其依据;
3、依法应当公开的影响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疫情、灾情或者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及其处理情况;
4、规费征收和减免政策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
5、人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拔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6、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补偿安置政策、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制度等。
(四)公共资金筹集、使用和监督方面的信息:
1、年度财政预算、决算和实际执行以及审计情况;
2、重要专项资金(经费)的筹集、分配、使用情况;
3、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采购结果及其监督情况,重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招标、中标情况及工程进度情况;
4、公用事业投资、建设和使用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除了应当主动公开上述政府信息外,可以根据本机关实际情况进一步扩大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范围。
第七条 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于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第八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在政府网站上进行公开,还可采取符合该信息特点的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政府公报或者公开发行的政府信息专刊
(二)新闻发布会以及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
(三)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监督热线电话;
(四)行政机关的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政府信息公开栏、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等场所或设施;
(五)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方式。
第九条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事项、期限或者形式发生变化的,行政机关应当自信息发生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更新本机关的政务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并作出说明。
第十条 道路旅客运输、出租车等提供公共服务的单位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交通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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