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工作,鼓励社会各界监督、举报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8〕19号)等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交通运输行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向市交通运输局举报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一般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
第二章 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判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责任)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有关行业领域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判定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安监总政法〔2011〕158号)及涉及交通运输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原则进行认定,重点包括以下情形和行为:
(一)无证照、证照不全或者证照过期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停产整顿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二)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三)将生产经营项目、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
(四)未按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管理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五)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
(六)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者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或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发生伤亡事故后逃匿的。
(七)未依法开展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或者未依法开展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第三章 举报办理
第五条 举报人举报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属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现金奖励。
第六条 举报人可采用电话、传真、书信、音像制品、电子邮件和来访等方式进行举报。举报时应提供以下信息:
(一)举报对象的名称、地址、电话等有效联系方式。
(二)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一般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
(三)举报人的真实姓名或单位名称,联系电话、邮箱、通信地址等有效联系方式。
第七条 市交通运输局举报联系方式:
工作时间举报电话:0898—6292235。
邮箱地址:qhjt62922325@163.com
信函举报地址:琼海市嘉积镇富海路57号。
来访举报地址:琼海市嘉积镇富海路57号。
第八条 举报的受理:
安全生产的举报,由市局安全监督办(局办公室)受理。
第九条 受理举报时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情况;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
第十条 举报的核实:
(一)举报的内容由市局安全监督办(局办公室)或者委托行业管理单位进行核实,须由2名以上安全监管人员承办,必要时应邀请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核实。
(二)举报的核实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客观、公正、合理的开展工作,防止主观臆断。
(三)与举报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四)举报的核实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可延长至60日内完成。
(五)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透露举报人的信息。在调查核实结束后10日内,除无法联系举报人外,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核查结果。
(六)核实举报结束后,经承办人初审,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按第十二条规定处理。
(七)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
(八)对按规定不予奖励的,应做好相关解释工作。情况紧急的,应及时核查回复。
第四章 举报奖励
第十一条 根据举报事项的价值、确凿程度和举报人协助调查情况,对实名举报人给予1000元至30万元不等的奖励,奖励标准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举报事项属于一般事故隐患或者轻微违法行为的,奖励1000元至3000元;
(二)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8〕19号)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
(三)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查实亡人事故之外,同时有重伤的,每查实1人在原奖励基础上再奖励2000元。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二条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经核查,给予第一个做出有效举报的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第十三条 奖励的程序:
(一)经核实,举报属实且符合本暂行办法规定的奖励条件的,承办人应填写《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举报办结单》(附件2),提出奖励建议。
(二)《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举报受理办结单》经市局安全监督办(局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提出奖励意见;委托行业管理单位核实的,由承办单位填写《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举报办结单》,提出奖励意见,经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盖章后报市局安全监督办(局办公室)审核。
(三)市局安全监督办(局办公室)复核奖励条件、数额标准后,按财务规定办理手续,经市局分管领导审批后,由市局财务审计科负责支付。对举报奖励范围、标准等有异议的,提请市局主要负责人或者市局局务会议研究处理。
(四)市局安全监督办(局办公室)通知举报人凭本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领取奖金。
(五)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可视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除不可抗力原因外,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
第五章 举报人及举报处理人的义务和责任
第十四条 举报人应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否则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举报人不得采取违法行为或者危险方式收集有关证据。举报人违法收集证据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举报人在违法收集证据过程中危及人身安全、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其他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举报的受理、核实过程中,相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予以责任追究:
(一)收到举报未按规定登记、转送、交办,或者对属于职权范围的举报不予受理的。
(二)应当履行查处职责而未履行职责的。
(三)推诿、敷衍、拖延举报核实处理的。
(四)处理举报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丢弃、隐匿、毁损、篡改举报事故材料的。
(六)故意将举报人的举报材料或者个人信息等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举报对象的。
(七)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
(八)将安全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故意透露给他人,进而骗取奖励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对举报查实的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整改、处罚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琼海市交通运输局举报受理登记表
2.琼海市交通运输局举报件交办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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