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海市旅游发展委员会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我委对社会公众公开发布信息的保密审查(以下简称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规范信息公开行为,确保国家秘密信息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我委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具有信息公开权限的组室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我委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贯彻“既保证单位信息及时有效公开,又确保受国家法律保护的秘密信息安全”的方针。必须遵循“未经保密审查的信息不得公开、未经解密并准予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公开与保密界限不清的信息不得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我委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由我委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指定专门审查人员,实行党政主要领导总负责、分管领导组织协调、具体组室和专门审查人员具体实施、保密工作部门指导监督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组室工作人员负责对信息公开的日常保密审查和送审工作;根据授权依法界定单位秘密事项,决定相关信息能否公开;及时登录相关网站、网页检查本单位发布的相关信息,发现涉密信息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六条 各组室要依据我市制定的涉密事项相关文件要求比对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
第七条 各组室对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实行“自审”和“送审”相结合的逐级审查制。提供信息的组室应当对所提供的信息是否涉密和能否公开进行初步审查,再交由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领导进行最终审查,审查通过后再公开。对拟公开的信息本单位不能确定其能否公开时,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送主管领导进行审查和确定。
第八条 送审信息或其载体,按照国家秘密载体的相关管理规定进行传递送审。
第九条 各组室对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把关不严造成泄密的,或者应当送审而不送审造成泄密的,由承担保密审查的人员负责;经承担审查任务的主管领导确认可以公开而造成泄密的,由分管领导负责。
第十条 我委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将及时通报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情况和存在的问题;适时组织开展对上网公开信息的保密检查,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一条 我委对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把关严格,在信息公开工作中发生泄密事件的,对负有直接责任或者领导责任的人员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相应的泄密责任。
第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上网”,是指各组室在琼海市人民政府网等公共网站以及在相关的局域网等非涉密网站上公开发布信息。本制度所称的“保密审查”,是指各组室在以不同方式或渠道向社会公众公开发布信息之前,对拟公开的信息是否涉密以及能否公开发布所进行的一项内容甄别、确认和许可工作。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我委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琼海旅游发展委员会
2016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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