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促进各单位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局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各股室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所承担的责任。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各单位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 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
2.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3.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4.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5.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6.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7.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单位、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按以下规定区分责任:
1.未经保密审查或主管领导审核批准而做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由直接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2.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做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领导直接授意,承办人提出异议,未能改变领导意见而做出的行政行为,承办人不承担责任;
3.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做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其他领导成员承担次要责任。
第八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单位、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视情节追究责任。
第九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的单位或个人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前,应当对拟追究责任事项全面、客观地调查取证,查清事实,认真听取有关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根据实际情况,准确区分责任,视情节与后果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条 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情况反馈。被追究责任的单位、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不仅要及时纠正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而且要将改正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报告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区监察局。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琼海市民政局
201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