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关于印发《琼海市帮扶联系人选派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qhsxczx001/2021-00064 分 类:民政、扶贫、救灾 发文机关:琼海市乡村振兴局 成文日期:2021年10月29日 文 号:海委乡村振兴〔2021〕8号 发布日期:2021年10月30日 主题词:关于印发《琼海市帮扶联系人选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彬村山华侨经济区工委和管委会,市委各部门,市级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各结对帮扶单位:
现将《琼海市帮扶联系人选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琼海市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
2021年10月29日
琼海市帮扶联系人选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海南省委 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发〔2021〕13号)的精神,按照《中共琼海市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建档立卡脱贫户分类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海委乡村振兴〔2021〕1号)和《中共琼海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海委农〔2021〕1号)的要求,建立分类帮扶联系长效机制,推进帮扶联系人选派与管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充分调动帮扶联系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指定的帮扶联系人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的结对帮扶联系户(以下简称联系户)是指监测对象、相对稳定脱贫户和稳定脱贫户。
第二章 推荐选派
第四条 帮扶联系人由市级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镇干部职工及村“两委”干部组成(有教学任务的教师和医护人员除外)。市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将各单位选派的帮扶联系人根据我市整体帮扶任务和各镇(区)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任务统一安排到各镇(区),各镇(区)党委政府具体确定帮扶联系人的联系户。
第五条 帮扶联系人应当实现全覆盖,联系户必须有且只有一个帮扶联系人。各镇(区)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帮扶联系人的总任务数,但不得超过25户。凡是有监测对象帮扶联系任务的帮扶联系人任务数不得超过3户。担任帮扶联系人的村“两委”干部人数不得超过本村“两委”干部总人数的50%,村“两委”干部只允许担任稳定脱贫户帮扶联系人且总任务数不得超过10户。原则上帮扶联系人的联系户应相对集中。
第六条 帮扶联系人必须具备政治素质好,热爱农村工作,善于开展群众工作,事业心和责任感强,作风扎实,不怕吃苦,敢于担当,甘于奉献,身体健康等基本条件。
第七条 帮扶联系人在帮扶期间,党员组织关系、在原单位承担的工作任务、干部身份、编制性质、政治待遇、工资福利保持不变。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帮扶联系人职责:
(一)落实入户联系要求,认真填好帮扶手册,准确了解掌握家庭的收支、生活生产条件变化情况。监测对象帮扶联系人要跟踪监测家庭困难改善程度,判断其致贫返贫风险是否消除。相对稳定脱贫户和稳定脱贫户的帮扶联系人发现因病、因学、因残、因灾、因意外事故、因产业失败、因就业不稳定等因素可能调整为脱贫不稳定户或返贫的联系户,要及时报告村“两委”和乡村振兴中队;
(二)落实信息采集更新报送要求,根据联系户有关信息的动态变化情况,及时更新,并报送村“两委”和乡村振兴中队;
(三)落实村级“两个会”工作要求,做好充分准备,召开好“家庭会”,同时配合乡村振兴中队召开好“会审会”;
(四)落实“三保障”和饮水安全保障要求,根据分层分类帮扶政策,做好保障工作,防止返贫致贫;
(五)落实精准帮扶要求,监测对象帮扶联系人要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及时开展产业、就业、综合保障、扶贫扶志、金融、消费等有针对性的帮扶,消除致贫返贫风险;
(六)落实增收要求,支持具备发展产业条件的联系户发展产业增加收入,引导有劳动能力的联系户就业创业,积极动员联系户参加生产经营技能和职业技能培训,帮助有需求的联系户申请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和获得各类生产物资补贴等;
(七)落实综合保障要求,对无劳动能力的联系户确保应保尽保。对因病、因残、因灾等意外变故存在返贫风险的家庭,及时落实帮扶政策,保障其基本生活,确保无返贫和致贫;
(八)落实激发内生动力要求,引导联系户积极参加乡村振兴脱贫致富电视夜校等各类培训,向联系户宣传倡导科学健康的生产生活方式,普及科学知识,推进移风易俗,破除陈规陋习等;
(九)落实乡镇、乡村振兴中队、村“两委”做好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乡村振兴相关工作要求,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四章 管理规范
第九条 各镇(区)党委政府统筹管理本辖区内的帮扶联系人并建立名册。帮扶联系人总体上保持稳定,原则上不得随意更换。人员发生变化时,名册要及时更新。名册报市乡村振兴局备案。
第十条 各镇(区)党委政府、派出单位每半年集中听取帮扶联系人汇报不少于1次;市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每年对帮扶联系人履职情况开展督查暗访不少于1次。市委组织部、乡村振兴局、各镇(区)党委政府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帮扶联系人的帮扶联系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一条 乡村振兴中队长(包点行政村、居的镇(区)领导)负责帮扶联系人日常管理。乡村振兴中队长(包点行政村的镇(区)领导)每半年对帮扶联系人的工作表现和帮扶联系成效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向镇(区)党委政府报告,镇(区)党委政府向派出单位反馈。帮扶联系人所在单位、职务、联系方式应在联系户门前责任牌上公示,乡村振兴中队长(包点行政村的镇(区)领导)负责管理协调指导帮扶联系人对联系户的帮扶联系工作。
第十二条 帮扶联系人在进村入户开展帮扶联系工作中实行考勤登记,登记工作具体由乡村振兴中队、村“两委”负责。
第十三条 帮扶联系人要建立专门的帮扶联系记录制度。各镇(区)可根据工作任务情况具体安排帮扶联系人每月入户走访次数,原则上监测对象帮扶联系人每月进行入户走访不少于1次、相对稳定脱贫户帮扶联系人每季度进行入户走访不少于1次、稳定脱贫户帮扶联系人每半年进行入户走访不少于1次,如实记录每次帮扶联系工作的具体内容和时间,并由联系户签字认可。帮扶联系人应当在海南省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相应模块中录入走访内容,在帮扶联系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项,要及时向乡村振兴中队和派出单位报告,必要时可直接向镇(区)党委政府报告。
第十四条 帮扶联系人不得在任职的村报销个人费用,不得参与公款大吃大喝,不得接受礼金、礼品,不得参与有损党员、干部形象的各种活动。在村干部或农户家搭伙要按误餐补助费缴纳伙食费。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派出单位召回帮扶联系人,进行调整更换,并报镇(区)党委政府和市乡村振兴局备案:
(一)因病、家庭有特殊困难等不能坚持进村工作的;
(二)因本人素质、能力等方面的原因不适应做帮扶联系工作,且经帮助后效果不明显的;
(三)工作作风散漫、不尽职、不尽责,帮扶联系成效不明显,群众满意度较低的;
(四)退休、调离我市或辞去公职的。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六条 每年年底,市乡村振兴局牵头、各镇(区)具体组织实施对本辖区范围内的帮扶联系人进行一次考核。考核方案由市乡村振兴局制定执行,并报省乡村振兴局备案。
考核内容包括:掌握联系户家庭情况,政策落实情况,联系户稳定收入情况,个人工作记录、考勤,联系户满意度等。
第十七条 帮扶联系人的考核结果按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进行评定。
召回的帮扶联系人当年度不得被评为“优秀”档次,因病等特殊情况召回的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评定为不合格:
(一)在国家巩固脱贫成果后评估工作中,发现联系户存在严重问题影响到省、市评估成效的;
(二)省巩固脱贫成果后评估工作中发现严重问题的;
(三)国家督查、巡视、审计等检查督查中发现严重问题的;
(四)因帮扶工作不到位导致联系户返贫或致贫的。
第十八条 市乡村振兴局应当对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并抄送派出单位、市委组织部和省乡村振兴局。
第十九条 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帮扶联系人评先评优、职务晋升、年终绩效奖发放标准的重要依据。对帮扶联系期间表现优秀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
第二十条 各镇(区)帮扶联系人中出现第十七条情形被评定为不合格的人数达到3人(含)以上,约谈镇(区)相关领导。帮扶联系人被评定为不合格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启动问责。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一条 市乡村振兴局、各镇(区)要对帮扶联系人每年轮训一次,全面、系统地帮助他们掌握党和政府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衔接政策,以及开展群众工作和帮扶联系工作的方式方法等,使其尽快适应农村工作环境,提高履职能力和水平,培训时间不少于1天。
第二十二条 派出单位每年按规定为帮扶联系人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因公负伤的做好救治康复工作,对因公牺牲的做好亲属优抚工作。帮扶联系人因工作需要,往返发生的误餐补助费和交通补助,由派出单位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报销。
第二十三条 派出单位要发挥后盾作用,对本单位选派的帮扶联系人开展工作给予支持,妥善安排本职工作任务,为其开展帮扶联系工作创造良好条件。派出单位领导每季度不少于1次深入到帮扶联系人联系户所在村进行走访和指导工作,及时了解帮扶联系人的帮扶联系工作情况,解决困难和问题。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档外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名词解释:
1.监测对象
包含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和突发严重困难户。
2.脱贫不稳定户
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或等于我省防止返贫监测范围,且存在返贫风险的建档立卡脱贫户。
3.边缘易致贫户
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或等于我省防止返贫监测范围,且存在致贫风险的一般农户。
4.突发严重困难户
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虽高于我省防止返贫监测范围,但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农户(含建档立卡脱贫户)。
5.相对稳定脱贫户
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未纳入监测对象,收入不稳定、增长缓慢的家庭。
6.稳定脱贫户
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或等于本市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且收入持续稳定、“两不愁三保障”及饮水安全持续巩固的家庭。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内标注的“稳定脱贫户”可直接认定为稳定脱贫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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