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关于印发琼海市2024-2026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索引号:/2025-00414 分 类:农业、林业、水利、气象 发文机关:琼海市农业农村局 成文日期:2025年06月27日 文 号:无 发布日期:2025年06月27日 主题词:琼海市农业农村局 琼海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琼海市2024-2026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彬村山华侨经济区管委会:
根据《海南省农业农村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2024-2026年海南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农字〔2024〕22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琼 海市2024-2026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 遵照执行。
琼海市农业农村局 琼海市财政局
2024年12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琼海市2024-2026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市2024-2026年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充分 发挥政策效益,推动农业机械化向全程全面高质高效转型升 级,有效支撑粮食安全等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和农民增收,促进农业高质高效发展,助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根据《海南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琼农字〔2024〕22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琼海市2024-2026年农机购置 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
一、实施原则及重点
(一)实施原则。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推动农业机械化工作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以稳定实施政策、充分发挥效益为主线,以推动科技自主创新、智能绿色低碳发展为路径,坚持开拓创新、公平公正、优机优补、严惩违规,支持广大农民群众及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置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推进我市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量发展。
(二)推进稳产保供。以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为着力点,开展先进适用机具有序补贴工作,聚焦机播(机插)增产和机收减损,重点支持高性能播种机、智能高速插秧机、大型智能高端联合收获机械等有助于粮油等主要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丘陵山区农业生产急需、农机装备
补短板、农业其他领域发展急需,以及事关国家重大战略实施的农业机械(以下统称重点机具)的推广应用。
(三)优化补贴标准。实施差异化补贴,适当提高生产急需的移动式烘干机、履带式拖拉机、履带式收获机补贴额;对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的机具,实行降低补贴标准、退坡处理直至退出补贴范围。
(四)提升监督效能。运用农机化信息服务管理平台,推进补贴机具唯一身份识别,发挥大数据信息优势,提升违规行为排查和监控能力。科学规范采信农机产品质量认证和第三方机构检验检测结果,提升农机鉴定能力,加快推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农机新产品取得补贴资质。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和多部门联动,全流程加强补贴机具研产推用各环节监督管理。鼓励支持农机行业协会发挥引领行业自律功能,强化社会监督。优化简化资金兑付流程,增加结算批次,推进补贴全流程线上办理。加强补贴资金管理,落实专款专用要求,补贴预算执行情况与下一年度资金安排挂钩。探索与农机作业量挂钩的兑付补贴资金的操作方式,以及对参与防灾减灾的机具达到一定作业量后适当给予应用补贴的方式方法。
二、补贴范围及资质
(一)常规补贴机具种类范围。海南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为21大类40个小类91个品目(详见附件1),根据我市农业生产需要和资金供需实际,从中央财政资金及省级财政资金全国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种类
范围中选取确定我市补贴机具品目优先保障粮食、生猪等重要农畜产品生产、丘陵山区特色农业生产以及支持农业绿色
发展和数字化发展所需机具的补贴需要,将更多符合条件的先进适用机具纳入补贴范围。对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不符合实际应用情况、群众反映问题较多、实际使用性能较差的机具建立清单,分别按照降低补贴标准、退坡或退出补贴范围等方式处理。
全面开展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补贴工作,按有关规定引导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农业领域规范应用;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补贴操作要求与常规补贴产品保持一致,对产品及生产企业条件的相关要求,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调整。
(二)常规补贴机具资质。我市补贴机具必须是海南省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 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 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 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永久固定标有 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 准等信息的铭牌。申请补贴机具的生产和购机日期须同时在 农机鉴定(认证)证书或其他报告等有效期范围内。农用无 人驾驶航空器补贴资质,按照《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 厅、中国民用航空局综合司关于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引导植保 无人飞机规范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7〕10号)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三)支持农机创新产品列入补贴范围。
1、专项鉴定产品。根据《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要求,开展农机专项鉴定,对农机创新产品获得农机试验鉴定证书的,按规定列入补贴范围。
2、农机新产品。组织实施中央财政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按照上一轮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中《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工作指引》关于试点产品选定的要求,将农机装备补短板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创新产品,以及暂不能开展农机试验鉴定的新型农机产品和不适宜鉴定的成套设施装备列入补贴范围。支持实施农机装备补短板行动,对短板机具目录范围内取得研发突破、亟需熟化定型的创新产品,
给予3年以下的特定补贴支持,补贴额测算比例可提高至35%,成功推向市场的转为常规补贴,补贴额测算比例调至30%以 下,效果不好的退出补贴范围。农机创新产品补贴品目实行总量控制,年度总数量不超过10个,按年度进行调整。由 农业农村部、财政部确认的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 供给重大战略需要、农业生产急需的农机创新产品不占用品 目指标。
除上诉机具外,适合我市特色农业发展所需和小区域适用性强的机具,可列入省级财政安排资金的补贴范围,补贴额测算比例不超过35%,不占用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省级财政资金具体补贴机具品目和补贴标准依照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相关要求进行补贴。
三、补贴对象及标准
(一)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全市12个镇、彬村山华侨经济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本文统称为“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二)补贴标准。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依照全省统一的补贴标准实行补贴。
一般补贴机具单机补贴限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2万元;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气力式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大型水稻浸种催芽程控设备、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机具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5万元;1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0万元,200马力以上动力换挡或无级变速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 25万元;大喂入量联合收获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25万元;大型甘蔗收获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40万元;大型成套设施装备单套补贴限额不超过60万元。
保持补贴额总体稳定,具体产品或具体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在测算比例上下一定范围内浮动符合政策规定,不对外公布具体产品的补贴额。
四、资金分配和使用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支出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开展有关试点和农机报废更新等方面。已享受其他财政资金补贴购买的农业机械,不重复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一)资金分配。按照省财政厅和省农业农村厅有关规定做好资金需求摸底、分配等工作,加强资金使用情况监测,推进资金使用进度,确保不发生资金大量结转,促进资金使用实现动态紧平衡。国有农场的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按我市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规定实施。
(二)农机创新产品资金分配与使用。农机创新产品年度使用资金量按不超过我市年度中央财政补贴资金总规模
的15%安排。由农业农村部、财政部确认的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重大战略需要、农业生产急需的农机创新产品不占用年度使用资金规模指标。
(三)支出责任与兑付。市财政局做好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拨付工作,各单位不得挤占、截留、挪用或用于其他支出。中央、省级财政安排资金优先用于以往年度已录入但尚未兑付及当年已购机的补贴申请,并通过办理服务系统予以体现,相关工作开展情况纳入责任制考核。
五、操作实施流程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购机行为完成后,购机者自主向我市农业农村局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签署告知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发票购机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按相关规定申办补贴。
(一)发布实施规定。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按职责分工根据省级方案及其他有关规定发布我市农机购置补贴实
施方案、操作程序,全面公开咨询投诉举报电话及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补贴机具信息表等。
(二)自主购机。购机者自主选择购买机具,按市场化原则自行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原则上购机价格在5000元以上的鼓励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
(三)受理补贴申请。市农业农村局收到购机者补贴申请后,于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并按原渠道退回申请,
并告知购机者、做好咨询答疑。我市结合实际,根据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设置购机者年度内享受补贴资金总额的上限及其申请条件等。市农业农村局全面实行补贴系统常年连续开放,推广使用信息化技术,方便购机者随时在线录入补贴申请信息。引导购机者在录入信息后,及时向市农业农村局提交补贴申请资料。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达到或超过当年可用资金(含结转资金、调剂资金)时,购机者提交的补贴申请可继续录入进行预登记,但应及时告知购机者有关情况。购机者户籍或工商注册登记在我市的,或在我市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可在我市农业农村局申请办理购机补贴。
购机者申请办理购机补贴须准备以下资料:1、有效身份证明(个人凭居民身份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凭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2、购机发票;3、实行牌证管理 的机具须提供行驶证或登记证;4、社保卡号或银行账号;
5、非我市户籍或工商注册登记不在我市的,到我市 农业农村局申请办理购置补贴,须提供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书或其他能够证明在我市稳定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证明材料;6、办理购机补贴需要的其他有关资料。
(四)机具核验。市农业农村局探索多种核验方式,提高补贴机具核验水平。探索将农机完成规定作业面积或作业量作为核验的前提条件,打造农机管理干部、农机技术人员、第三方机构、有经验有意愿的农机使用一线“土 专家”和 农机手参加的核验队伍,切实强化检验工作人力资源保障。对高风险机具,应逐台核验;对安装类、设施类或安全风险较高类补贴机具,以及当地初次出现的高
补贴额机具,在安装完成且生产应用一段时间后进行现场核验和补贴兑付;对其他机具,可结合实际确定抽查核验比例。对丘陵山区所用的量大面广的小型机具,可结合实际制定实施便利化可监测的核验办法。
(五)审验公示信息。市农业农村局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等要求,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补贴机具进行核验,其中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要先行办理牌证照,并凭牌证免于现场实物核验。市农业农村局对符合条件可以受理的,于1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相关核验工作,并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布补贴申请信息,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六)兑付补贴资金。公示无异议后5个工作日,市农业农村局内向市财政局提交补贴资金兑付申请与有关材料。市财政局审核无异议后,按规定程序办理,及时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兑付资金。当年补贴资金兑付工作开展情况与下年资金安排挂钩。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原因确实难以完成兑付的,可在办理服务系统中进行预登记申请,在下一个年度优先予以兑付。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全面实行跨年度连续实施,除发生违规行为或补贴资金超录外,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且补贴机具资质、补贴标准和办理程序等均按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并录入办理服务系统时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受政策调整影响,切实稳定购机者补贴申领预期。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自主使用,可依法处置。
六、实施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分工。建立健全政府领导下的联合实施和监管机制,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密切沟通配合,建立和完善风险防控工作制度和内部控制规程,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同时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廉政警示教育,提 高补贴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风险防控能力。
(二)优化服务,提升效能。我市实行办理服务系统常年连续开放,方便购机者随时在线提交补贴申请、应录尽录。畅通农机产业链供应链,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对经司法机关认定为恶意拖欠农机产销企业购机款的购机者,取消其享受补贴资格。市农业农村、市财政部局定期调度和发布资金使用进度,督促预算执行,加快资金使用。加大推广应用手机APP(带人脸识别功能)和补贴机具二维码管理方式办理补贴,推进农机购置补贴实施与监管信息化技术集成应用,推动补贴机具由人工核验向信息化核验转变。积极探索补贴申请、核验、兑付全流程线上办理新模式,推进农机购置补贴实施与监管信息化技术集成应用,提升优化服务能力。
(三)公开信息,接受监督。我市加大补贴政策宣传力度,综合运用各类媒体和多种宣传方式,通过补贴政策信息上门、指导服务上门等,全方位开展宣传解读,着力提升政策知晓度和实施透明度。要及时主动回应购机者关注的重点事项,正确引导舆论,稳定购机者预期,切实保障广大农民群众和农机企业的知情权、监督权 。要健全完善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按年
度公告近三年县域内补贴受益信息,公开违规查处结果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监管,严惩违规。全面贯彻《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农办机〔2019〕6号)和《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财〔2017〕26号)要求和我市关于补贴产品经营管理及违规处理的相关规定,加大违规行为查处力度,认真落实风险防控责任和异常情形主动报告制度,严格信用管理和农机产销企业承诺制,充分发挥专业机构的技术优势和大数据的信息优势,有效开展违规行为全流程分析排查,强化农财两部门联合查处和市际联动处理,从严整治突出违规行为,有效维护政策实施良好秩序。
附件:2024—2026年海南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附件
2024—2026年海南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21大类40 个小类91个品目)
1.耕整地机械
1.1耕地机械1.1.1犁
1.1.2 旋耕机
1.1.3 微型耕机
1.1.4深机
1.1.5开沟机
1.1.6 挖坑(成穴机)
1.2整地机械
1.2.1 耙(限圆盘耙、驱动)
1.2.2 埋茬起浆机
1.2.3 起垄机
1.2.4 铺机
2.种植施肥械
2.1 种子播前处理和育苗机械设备
2.1.1 育秧(苗)播种设备
2.2 播种机械(可含施肥功能)
2.2.1穴播机
2.2.2 单粒(精密)播种机
2.3 耕整地播种作业机械(可含施肥功能)
2.3.1 旋耕播种机
2.3.2 铺膜(带)播种机
2.4 栽植机械
2.4.1 插秧机
2.4.2移栽机
2.5 施肥机械
2.5.1 施肥机
2.5.2 撒(抛)肥机
3.田间管理机械
3.1中耕机械
3.1.1中耕机
3.1.2田园管理机
3.1.3 割草机(含果园无人割草机)
3.2 植保机械
3.2.1喷雾机
3.2.2 农用(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可含撒播等功能)
3.3 修剪防护管理机械
3.3.1 枝条切碎
3.3.2 农用升降作业平台
4.灌溉机械
4.1 微灌设备
4.1.1 微喷灌设备
4.1.2 灌溉首部
5.收获机械
5.1 粮食作物收获机械
5.1.1 谷物联合收割机
5.1.2玉米收获机
5.1.3 薯类收获机
5.2油料作物收获机械
5.2.1大豆收获机
5.2.2 花生收获机
5.3 糖料作物收获机械
5.3.1 甘蔗联合收获机
5.4 果菜茶烟草药收获机械
5.4.1叶类采收机
5.4.2 果类收获机
5.4.3 瓜类采收机
5.4.4 根(茎)类收获机
5.5 秸秆收集处理机械
5.5.1 秸秆粉碎还田机
6.设施种植机械
6.1 食用菌生产设备
6.1.1 菌料灭菌设备
6.1.2 菌料装瓶(袋)机
7.田间监测及作业监控设备
7.1田间作业监控设备
7.1.1 辅助驾驶(系统)设备(含渔船用)8.种植业废弃物处理设备
8.1 农田废弃物收集设备
8.1.1 残膜回收机
8.2 农作物废弃物处理设备
8.2.1 秸秆压块(粒、棒)机
9.饲料(草)收获加工运输设备
9.1 饲料(草)收获机械
9.1.1 割草(压扁)机
9.1.2 打(压)捆机
9.1.3 青(黄)饲料收获机
9.2 饲料(草)加工机械
9.2.1 铡草机
9.2.2 青贮切碎机
9.2.3 饲料(草)粉碎机
9.2.4 饲料混合
9.2.5 全混合日粮制备机
10.畜禽养殖机械
10.1畜禽繁育设备
10.1.1 孵化机
10.2 饲养设备
10.2.1 喂(送)料机
11.畜禽养殖废弃物及病死畜禽处理设备11.1 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设备
11.1.1清粪机
11.1.2 畜禽粪污固液分离机
11.1.3 畜禽粪便发酵处理设备
11.1.4 畜禽粪便干燥设备
11.1.5 畜禽粪便翻堆设备
11.1.6 沼液沼渣抽排设备
11.2 病死畜禽储运及处理设备
11.2.1 病死畜禽处理设备
12.水产养殖机械
12.1 水产养殖成套设备
12.1.1网箱养殖装置
12.2 投饲机械
12.2.1 投(饲)饵机
12.3 水质调控设备
12.3.1 增氧机
12.3.2 水质调控监控设备
13.捕捞机械设备
13.1绞纲机械
13.1.1绞纲机14.种子初加工机械
14.1种子初加工机械
14.1.1 种子清选机
14.1.2 种子包衣机
15.粮油糖初加工机械
15.1 粮食初加工机械
15.1.1 粮食清选机
15.1.2 谷物(粮食)干燥机(烘干机)
15.1.3 碾米机
15.1.4 粮食色选机
15.2油料初加工机械
15.2.1 油料果(籽)脱(剥)壳机
16.果菜茶初加工机械
16.1 果蔬初加工机械
16.1.1 果蔬分级机
16.1.2 果蔬清洗机
16.1.3 果蔬干燥机
16.1.4 果蔬冷藏保鲜设备
16.2 茶叶初加工机械
16.2.1 茶叶杀青机
16.2.2 茶叶揉捻机
16.2.3 茶叶压扁机
16.2.4 茶叶理条机
16.2.5 茶叶炒(烘)干机
17.天然橡胶初加工机械
17.1 天然橡胶初加工机械
17.1.1生胶成型设备
17.1.2生胶打包机
18.农用动力机械
18.1 拖拉机
18.1.1 轮式拖拉机
18.1.2 履带式拖拉机
19.农用搬运机械
19.1 农用运输机械
19.1.1田间搬运机
19.1.2 轨道运输机
20.农用水泵
20.1 农用水泵
20.1.1 潜水电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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