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市气象局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工作透明度,方便公众获取信息,保障公众对我市气象工作的参与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琼海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在履行推广服务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包括主动公开的信息、依法申请公开的信息和依法不宜公开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主动公开,是指凡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推广事项,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的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依法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需要向我局提出申请公开未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事项,我局依法向申请人公开的活动。
第五条 我局信息主动公开的范围
(一)领导简介、内设部门设置情况;
(二)气象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三)主要气象工作动态;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事项。
第六条
信息主动公开的形式
(一)市政府门户网站
(二)档案馆、公共图书馆;
(三)报刊、广播、电视、宣传册以及宣传公开专栏等。
(四)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形式。
法律、法规对主动公开信息的内容、形式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应当及时向琼海市政府门户网站、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相关信息。
第八条
各部门对于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生成或变更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将此信息交我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经过审核后办公室应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最迟在信息形成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需要提出申请获取信息的,应当按照《条例》规定办理。
第十条
建立健全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制度,一旦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在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协调制度,发布的信息涉及其他行业部门的,应当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信息准确一致。对信息公开存在争议的,由市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确认。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应于每年的3月31日前按照《条例》规定的内容在市政府网站上公布本局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我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上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我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18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