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市气象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气象局信息公开考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应于本局各部门(以下称考核对象)。
第三条 由本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成考核小组,具体负责考核工作。
第四条 局信息公开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局信息公开考核的内容包括我局信息公开的管理、内容、形式、时效、制度和效果等。
第六条 局信息公开考核标准:
责任分工明确、配备专门信息员;公开范围全面、公开内容齐全、公开方式明确、公开程序实用、公开及时准确;公开效果明显、社会评议满意。
第七条 局信息公开考核的结果以百分制方式排名计算,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各等次的分值标准:
优秀(90分以上):认真施行本局信息公开的各项规定,措施得力,成绩显著,社会评议好。
良好(70分—89分):认真施行本局信息公开的各项规定,措施比较得力,取得一定成效,社会评议满意。
合格(60分—69分):施行本局信息公开的各项规定,社会评议基本满意。
不合格(60分以下):没有施行本局信息公开的各项规定,或者有违局信息公开要求,且后果严重的行为,社会评议不满意。
第八条 局信息公开考核采取年终考评和季度考评相结合的方式(年终考评40%,季度考评60%)。
第九条 局信息公开考评程序:
(一)本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起草我局信息公开考评方案,本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并确定考评方案。
(二)考评对象根据考评方案,对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总结。
(三)考评小组根据考评方案,采取实地考查、综合评议等方式进行考评。
(四)考评小组根据各部门季度考评和年终考评,综合算出年度考核结果及具体整改意见,报本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公布考核结果。
第十条 局信息公开考核结果作为局年终考评的重要参考依据。对局信息公开先进单位给予通报表彰。对局信息公开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当年评先资格。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2018年3月15日起施行。
2018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