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本局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本局信息公开质量和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局。
第三条 信息公开考核应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注
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 信息公开考核的标准是:组织机构健全,工作责任明确;公开内容符合规定,更新及时;公开形式实用有效,方便公众;公开制度完善,执行到位;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
第五条 信息公开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推进情况。包括组织领导、机构人员、制度建设、保障措施等。
(二)信息公开工作情况。包括公开目录、公开指南编制情况;主动公开的信息发布情况;依申请公开信息受理、答复情况;保密审查制度执行情况;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发布情况。
(三)信息公开载体建设情况。
(四)信息公开监督情况。包括举报、投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处理以及应对情况;实行责任追究的情况;对本部门和下属单位工作指导、监督、检查情况。
第六条 信息公开实行量化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第七条 信息公开考核采取平时检查与定期考核相结合、重点考核与全面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平时考核采取随机的方式,定期考核一般每年一次或者与政务公开考核结合起来进行。考核于年底或次年初进行。
第八条 信息公开考核纳入本部门行政效能考核体系。对考核结果优秀的,予以表彰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九条 本制度自制定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