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障全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社会保险经办工作信息,充分发挥社保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社会评议活动由局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三条 社会评议采取公众评议、特邀评议相结合的方式定期进行。公众评议可以在琼海市人民政府网或海南省社会保险事业局门户网站上公开进行,也可委托媒体或有关单位组织进行民意调查;特邀评议可以组织和邀请相关部门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有关专家进行。
第四条 社会评议对象为承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任务的局各股室站。
第五条 社会评议的主要内容:
(一)组织领导情况。是否明确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领导、有专人负责。
(二)有关制度贯彻落实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和依申请公开信息工作落实情况;是否坚持新闻发布制度;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是否组织进行信息社会评议,是否按时编制、公布年度工作报告等。
(三)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编制情况。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是否具体、全面;是否在琼海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和相关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公布;是否及时更新。
(四)公开的范围。主动公开的信息内容是否达到《条例》规定的要求;重点公开的信息是否具体全面、符合实际、没有漏项。
(五)公开的方式和程序情况。是否设置信息公开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是否设立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等场所、设施;是否在有效时间内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是否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是否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是否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是否发生因政府信息未公开或公开不及时而造成的事故。
第六条 社会评议的主要程序:
(一)印发社会评议通知或相关查询平台刊登社会评议告示;
(二)编制社会评议测评表格;
(三)确定参加社会评议人员;
(四)组织参评人员查阅资料,听取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汇报;
(五)发放、填写、回收社会评议测评表;
(六)汇总(含网上测评)社会评议情况,并将结果在一定范围公开;
(七)根据社会评议结果,作出恰当处理。
第七条 社会评议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差四个档次。评议结果向全市公开发布。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