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确保政府信息发布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一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对两个或两个以上政府部门联合制作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向其中任一政府部门申请获取该信息。
二、两个或两个以上政府部门共同起草生成的并属于应对外公布的政府信息,由该两个或两个以上政府部门或起草生成该信息的牵头机关负责向公众公开发布。
三、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政府部门,或发布后可能对其他政府部门的工作产生影响的,应当在信息发布前书面征求所涉及政府部门的意见。
四、被征求意见的政府部门应在收到书面征求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不同意发布的应说明理由。在5个工作日内不予回复的视为同意发布。由此产生的泄密、影响公共利益或影响政府部门公务活动等问题,由被征求意见的行政机关承担连带责任。
五、经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拟发布政府信息的政府部门报请上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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