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规范我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进一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局各科室及全体干部应当按照本规程的要求,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受理、审查、处理和答复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指除市、乡镇人民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依法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的工作。
第三条除按照我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需要,向我局申请获取我局依申请公开范围内的相关政府信息。
第四条我局将遵循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对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依照本工作规程进行受理、审查和处理,按照申请人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给予答复或提供所需信息。
第五条我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局办公室负责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组织实施。局各科室负责本科室承办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提供。
第六条申请人要求获得我市招商引资有关政府信息,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填写《琼海市招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向局办公室提出申请。申请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用途;
(五)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申请时间。
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我局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第七条局办公室应将我局政府信息公开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地址向社会公开,同时在我局编制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上明确依申请公开的申请方式和受理机构联系方式,方便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或者咨询。
第八条局办公室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从形式上审核申请要件是否完备,对要件不完备的申请,告知其补正相关内容以后重新申请。对要件完备的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九条 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申请,应当经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主要领导同意后,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十条对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内容,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和局办公室依照《条例》和有关保密规定,进行保密审查。经审查后按下列情形分别予以规范的书面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该信息或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不予公开的理由、依据;
(三)不属于我局职能范围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
(五)属于部分公开范围的,说明理由和依据,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六)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十一条我局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答复的期限内)。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我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二条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我局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十四条我局可以向申请人收取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过程中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费用的收取依照我市依申请公开收费标准执行。除此以外,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其他费用。
第十五条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凭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村(居)委会等单位出具的有效证明,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申请人认为我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市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举报。同时,申请人应当合法使用依申请获得的政府信息,不得用其从事违法活动。
第十七条局各科室及政府信息公开承办人员违反本规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市政府办或者市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违反规定收取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费用的;
(三)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本规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本规程由琼海市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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