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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嘉积镇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索引号:-/2019-00408 分  类:/ 发文机关: 成文日期:2017年02月24日 文 号: 发布日期:2017年02月24日 主题词:

嘉积镇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嘉积镇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加强勤政廉政建设,依据《琼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试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镇机关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因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第三条 由镇纪委负责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工作。对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纪律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实施责任追究。

第四条 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教育相结合。

第五条 镇机关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和纪律,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府信息公开重点不突出,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人民群众有意见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镇各机关依申请公开事项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对工作造成严重后果或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不当侵害的;

(五)违反廉政工作纪律,服务态度恶劣,违规收费、吃拿卡要,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

(六)对上级机关和人民群众提出的批评建议,置之不理,拒不整改的。

(七)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第六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部门和个人,按以下制度追究责任:

(一)责任的区分

未报主管领导审核批准而作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由政府信息公开责任人承担责任;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或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作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分别由主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承担责任。

(二)责任的追究

1.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2.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对部门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奖资格;

3.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优评奖资格;对领导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评奖资格,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4.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 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部门及个人,要及时纠正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行为,并将改正情况及时书面报告这镇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和镇纪委。

第八条 本制度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镇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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