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积镇信息公开考核评议制度
第一条 为增强嘉积镇人民政府及各社区、村工作的透明度,努力建立廉洁、高效的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嘉积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并负责对各社区、村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纳入对各社区、村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之中。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内容:
(一)组织机构健全;
(二)主动公开情况;
(三)依申请公开情况;
(四)服务承诺兑现情况;
(五)对群众投诉的处理情况。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实行量化标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求公开内容符合规定,要求具体;公开及时,符合时限规定;公开形式多样,效果明显;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投诉处理得当,群众评价满意。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结果评定,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可实行全面考核,也可实行重点考核,由党政综合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考核社区、村,考核于年底或下年初进行。
第九条 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制定考核方案,经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党政综合办公室部署;
(二)领导组办公室提前15天向被考核社区、村发出考核通知;
(三)被考核社区、村接到考核通知后,按通知要求进行自查,并形成自查书面材料;
(四)考核领导小组进行实地考核。在考核基础上,研究提出初步考核等次,报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审定,审定意见及结果通知被考核社区、村。
第十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社区、村,给予表彰;对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予以奖励;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社区、村,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