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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嘉积镇信息公开考核评议制度

索引号:-/2019-00411 分  类: 发文机关: 成文日期:2017年01月13日 文 号: 发布日期:2017年01月13日 主题词:

嘉积镇信息公开考核评议制度

第一条   为增强嘉积镇人民政府及各社区、村工作的透明度,努力建立廉洁、高效的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嘉积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并负责对各社区、村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纳入对各社区、村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之中。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内容:

(一)组织机构健全;

(二)主动公开情况;

(三)依申请公开情况;

(四)服务承诺兑现情况;

(五)对群众投诉的处理情况。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实行量化标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求公开内容符合规定,要求具体;公开及时,符合时限规定;公开形式多样,效果明显;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投诉处理得当,群众评价满意。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结果评定,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可实行全面考核,也可实行重点考核,由党政综合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考核社区、村,考核于年底或下年初进行。

第九条   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制定考核方案,经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党政综合办公室部署;

(二)领导组办公室提前15天向被考核社区、村发出考核通知;

(三)被考核社区、村接到考核通知后,按通知要求进行自查,并形成自查书面材料;

(四)考核领导小组进行实地考核。在考核基础上,研究提出初步考核等次,报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审定,审定意见及结果通知被考核社区、村。

 第十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社区、村,给予表彰;对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予以奖励;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社区、村,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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