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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嘉积镇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索引号:-/2019-00414 分  类: 发文机关: 成文日期:2017年01月13日 文 号: 发布日期:2017年01月13日 主题词:

嘉积镇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为做好镇政府信息公开发布的保密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保密审查的责任主体。镇党政综合办公室负责对本单位拟公开的政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二条 保密审查的依据。公开政府信息前,保密审查工作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由国家保密处会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审查本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拟公开信息。 

第三条 保密审查的原则是“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先审查、后公开”。 

第四条 保密审查工作中,对属于下列内容的政务信息不得公开: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确定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并在保密期限内的信息; 

(二)虽未标注国家秘密标志,但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

(三)内容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

(四)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五条 保密审查工作中,对属于下列内容的政务信息不宜公开:

(一)原则上除领导分工以外的党委文件;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指导个案处理文件(具有规范性文件性质的除外); 

(三)向上级汇报工作的文件; 

(四)请示或涉及未决事项的文件。 

第六条 开展保密审查时应履行审查审批手续。 

第七条 保密审查工作与公文发文、政务信息发布流程同步进行,具体程序如下:
  (一)草拟公文、信息的办公室在拟稿的同时,提出保密或公开的初步意见,对拟不予公开的或依申请公开的公文、信息,要在发文处理单上标明理由; 
  (二)办公室负责人在审核公文、信息的同时,结合拟稿办公室保密审查的初步意见,提出保密审查的确认意见。对同意拟稿部门保密审查初步意见的,正常签发发文意见;对不同意拟稿部门保密审查初步意见的,在会签栏中注明审查意见及理由; 

(三)主管领导核准并签发发文意见。

第八条 应当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结合各自业务工作流程和特点,落实保密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分管领导为本单位保密审查工作第一责任人,办公室负责本单位保密审查的日常工作,各办公室主要负责人为保密审查的直接责任人。 

第九条 办公室在接到信息审查申请后,能够即办的要即时办结;不能即办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确认的意见。 

第十条 对本单位制作的政务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务信息,办公室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拟公开的政务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十三条 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形成的政务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机关单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十四条 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责任追究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提出申请,要求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二)办公室应依法对本单位政务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三)对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务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保密审查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嘉积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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