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5-04 来源: 分享到: 【字体: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海南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六届省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15417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引导、激励全省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推进管理和技术创新,追求卓越绩效,促进质量提升和产业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9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质量发展纲要(20132020年)的通知》(琼府〔201382)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南省政府质量奖是海南省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奖项包括政府质量奖、政府质量奖提名奖和政府质量奖特别奖。

   政府质量奖和政府质量奖提名奖授予质量管理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处于省内领先地位,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组织);政府质量奖特别奖授予对我省质量进步做出重大贡献的组织或个人。

第三条  海南省政府质量奖的评审,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好中选优,坚持自愿申请的原则;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条  海南省政府质量奖评选活动每2年一届,政府质量奖和政府质量奖提名奖各不超过3个,政府质量奖特别奖不超过1个。没有符合奖励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

   已获得政府质量奖和政府质量奖特别奖的不再重复申报。

第五条  海南省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采用GB/T 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 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

第六条  海南省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质量强省领导小组)负责海南省政府质量奖的组织管理工作。

    (一)组织、推动、指导和监督海南省政府质量奖评审活动,研究决定海南省政府质量奖评审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海南省政府质量奖实施细则等工作规范;

    (三)审议、公示评审结果,确定拟获奖名单报请省政府审批。

    第七条  海南省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质量强省办)具体承担海南省政府质量奖日常管理工作。

    (一)组织制(修)订海南省政府质量奖实施细则等工作规范;

    (二)组织开展国内外质量奖评审标准和评审工作的跟踪研究;

    (三)负责受理海南省政府质量奖申报和组织评审以及宣传推广工作;

    (四)建立评审员专家库,负责评审员的招聘、培训、任用及监督管理;

    (五)组织核实申报组织或个人的社会反映情况;

    (六)向质量强省领导小组报告海南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情况,提请审议候选名单;

    (七)承担质量强省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质量强省办根据评审工作需要,成立评审组。各评审组由35名评审员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九条  质量强省办在开展海南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中,应充分发挥技术机构及社会中介机构等组织的作用。

第十条  申报政府质量奖基本条件:

   (一)依法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合法运行4年以上;

   (二)建立了运行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并通过认证,实施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积极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

   (三)近3年来主要经济指标和社会贡献程度居全省同行业前列或持续快速增长,主营业务的技术和质量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四)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信誉;

   (五)近3年内无重大的质量、安全、环境、公共卫生等事故发生;

    (六)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一条  申报政府质量奖特别奖的基本条件。

   组织的申报条件:

   (一)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合法运行;

   (二)近3年来,对我省质量进步有重大贡献;

   (三)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信誉;

   (四)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个人的申报条件:

   (一)有较强的质量创新和改进意识,近3年来对我省质量进步有重大贡献;

   (二)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无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二条  发布通知。由质量强省办发布申报海南省政府质量奖的通知。

第十三条  自评申报。凡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或个人,在自愿基础上,按照海南省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形成自我评价报告,按要求填写申报表,并提供相关的证实性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质量强省办。

第十四条  资格审查。质量强省办对申报海南省政府质量奖的组织或个人的基本条件、申报表及相关的证实性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确定资格审查合格的组织或个人名单。

第十五条  组织评审。质量强省办组织评审组按照评审标准,依程序对资格审查合格的组织或个人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报告。

第十六条  审议表决。质量强省办综合评审组的评审报告,提出获奖候选组织或个人名单,并将申报材料、评审报告等相关资料提交质量强省领导小组成员及专家审议表决,确定初选获奖名单。

   参与审议表决的专家由质量专家、经济管理专家、相关行业协会代表等组成,每届专家具体名单由质量强省办提出,报质量强省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七条  初选公示。质量强省领导小组在省级主要新闻媒体对初选获奖名单进行为期7个工作日公示。对公示反映的问题,由质量强省办组织调查核实形成报告,提交质量强省领导小组审查。

第十八条  审定批准。质量强省领导小组根据初选公示结果确定拟获奖名单,报请海南省政府审批。

第十九条  对获奖的组织或个人,由海南省政府进行表彰奖励,颁发证书,并一次性对获得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和获得政府质量奖特别奖的组织或个人各奖励人民币100万元,对获得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奖励人民币10万元。

第二十条  海南省政府质量奖奖金和评审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由海南省财政统一安排。

第二十一条  申报海南省政府质量奖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发现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取海南省政府质量奖的,由质量强省领导小组报请省政府批准撤销获奖称号,收回证书,追缴奖金,在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第二十二条  获得海南省政府质量奖的组织或个人可在形象宣传中使用该称号,并注明获奖年份,但不得用于产品宣传。违反上述规定的,由质量强省办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质量强省办报质量强省领导小组提请省政府撤销其荣誉称号,并在媒体公告:

   (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公共卫生事故的;

   (二)违反本办法使用海南省政府质量奖荣誉称号及标识,逾期未改的;

   (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被撤销海南省政府质量奖的组织或个人,自撤销之日起4年内不得申报。

第二十五条  参与海南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的人员应实事求是、公正廉洁、保守秘密,严格遵守评审的有关规定和程序。与申报组织或个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直至取消评审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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