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托育服务事关婴幼儿健康成长,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和《琼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目标
为增加普惠性托育服务供给,推动三孩政策顺利实施,促进我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进一步满足广大家庭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七章十八条:
第一章:主要阐述发展普惠托育的目的和意义、普惠性托育机构的定义。
第二章:主要阐述普惠性托育机构的认定条件与程序
普惠性托育机构的认定:凡符合我市托育机构建设发展布局规划,由政府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财政性经费举办,机构注册地址和实际经营场所均设在我市区域范围内的且办托规范、安全、有质量的托育机构,均可自愿向市卫生健康委提出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申请。
民办幼儿园(不含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延伸办托的,参照普惠性托育机构标准进行认定。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延伸办托的,参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予以确认,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托班统一认定为普惠性托班。
第三章:主要阐述普惠性托育机构的托育费收费标准
普惠性托育机构托育费最高收费标准为:全日托每人每月不超过1500元;半日托每人每月不超过全日托的50%;托育费可以按学期或按月收取。
第四章:主要阐述普惠性托育机构补助资金用途和补助标准
普惠性托育机构补助按普惠性托育机构实际收托普惠3岁以下婴幼儿数(最高收托普惠婴幼儿数不得超过机构建设的总托位数),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不足1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补助资金)。补助资金按年发放。补助资金=补助标准*实际在托3岁以下婴幼儿数*在托月数。
第五章:主要阐述市卫生健康委和市财政局的工作职责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对普惠性托育机构实行备案,组织实施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资补和管理,并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普惠性托育机构的日常监管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补助资金保障工作。将补助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落实普惠性托育机构资补经费,确保按时足额划拨到位,实施财政资金监管和绩效评价。
第六章:主要阐述普惠性托育机构的退出机制
普惠性托育机构有下列行为的,市卫生健康委取消其普惠性托育机构资格,并取消或追回当年补助资金:
(一)未按照监管部门要求限期改正违规行为的;
(二)不接受政府指导,未按照协议约定收取费用的;
(三)违规组织婴幼儿参加商业性活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套取、挪用财政补助资金的;
(五)弄虚作假、骗取资格的;
(六)出现安全、卫生责任事故,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七)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七章:附则
本办法自2022年6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四、关键词诠释
普惠性托育机构:指经有关部门登记、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的,按照政府协议价收取婴幼儿托育费的,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
五、注意事项
经认定的普惠性托育机构有效期为3年,在有效期内自愿退出普惠性或停止办托的,需以书面形式报请市卫生健康委批准,并退回财政补助资金(其中,未达1年的退回全部财政补助资金,未达2年的退回50%财政补助资金)。因不可抗力原因停止办托的,财政补助资金可不予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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