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琼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琼海市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扶持及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00820758-3/2022-00150 分 类:卫生、计划生育、妇女儿童 发文机关:琼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22年06月12日 文 号:海府办规〔2022〕3号 发布日期:2022年06月12日 主题词:补助资金;托育机构;管理办法琼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琼海市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扶持及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海府办规〔2022〕3号
各镇人民政府,彬村山华侨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琼海市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扶持及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十六届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琼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琼海市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扶持及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进一步满足广大家庭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增加普惠性托育服务有效供给,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琼府办〔2020〕2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发改社会〔2019〕1606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人口发〔2019〕5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普惠性托育机构是指经有关部门登记、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的,按照政府协议价收取婴幼儿托育费的,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托育机构的建设需符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人口发〔2019〕58号)等相关文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进行注册并通过市卫生健康委审核备案的所有普惠性托育机构。补助资金用于推进琼海市普惠性托育机构发展运行,资金来源为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 普惠性托育机构要高度重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切实加强机构管理,严格依照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开展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普惠性托育机构应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积极开展各种便民利民的公益活动,承接政府部门和其他组织委托的有关事项和公共服务,为促进我市婴幼儿健康成长作出贡献。
第二章 认定条件与程序
第五条 凡符合我市托育机构建设发展布局规划,由政府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财政性经费举办,机构注册地址和实际经营场所均设在我市区域范围内的且办托规范、安全、有质量的托育机构,均可自愿向市卫生健康委提出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申请。
民办幼儿园(不含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延伸办托的,参照普惠性托育机构标准进行认定。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延伸办托的,参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予以确认,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托班统一认定为普惠性托班。
第六条 市卫生健康委依据《琼海市普惠性托育机构评估指标体系》,组织开展普惠性托育机构评定工作并对辖区内所有普惠性托育机构实行动态管理。普惠性托育机构由市卫生健康委每年组织认定,有效期为三年。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时间为每年3-7月。
第七条 普惠性托育机构的认定程序
(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并完成注册、备案的托育机构,可向市卫生健康委申报认定普惠性托育机构。
1.证照齐全、有效,两年内无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无通报批评、无违法办托行为等相关记录;
2.同意与市卫生健康委签订承诺书,收费行为规范,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无乱收费现象;
3.财务管理规范独立核算、制度健全、运转良好,机构取得的收入主要用于补偿办托成本,保障托育活动的正常开展;
4.各类从业人员符合岗位任职要求,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工资、福利待遇。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为从业人员依法缴纳“五险”;
5.按照《琼海市普惠性托育机构评估指标体系》自评得分达到80分及以上。
(二)申报普惠性托育机构需提交以下资料。
1.琼海市普惠性托育机构申报表;
2.从业人员资格证(上岗证)、工作人员健康证等原件和复印件;
3.缴纳社保凭证、托育机构对公账户证明、托育机构收费凭证和财务审计报告等;
4.托育机构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等常规工作相关资料。
(三)市卫生健康委对申报普惠性托育机构的托育机构进行审核,并牵头组织对托育机构的建设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机构托位数根据机构实际建设情况与《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进行核定。
(四)符合条件的托育机构名单在市卫生健康委门户网和提出申请的托育机构内同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卫生健康委发文认定为普惠性托育机构,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托育费收费
第八条 普惠性托育机构托育费最高收费标准为:全日托每人每月不超过1500元;半日托每人每月不超过全日托的50%;托育费可以按学期或按月收取。
第九条 普惠性托育机构收费参照《海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琼价费管〔2017〕342号),依托市场实施动态调整,接受政府指导。
第十条 民办幼儿园(含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延伸办托的,参照普惠性托育机构托育收费标准执行。
第四章 资金用途和补助标准
第十一条 普惠性托育机构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维持托育机构运转和提高办托质量,包括为教职工购买“五险一金”,仪器设备、玩教具及图书资料的购置;保育业务与管理、师资培训、文娱活动、办公、交通差旅、邮电等费用;托育机构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费用;租金支付;托育机构安全工作所需费用;其他用于托育机构正常运转所需的费用。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普惠性托育机构补助按普惠性托育机构实际收托普惠3岁以下婴幼儿数(最高收托普惠婴幼儿数不得超过机构建设的总托位数),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不足1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补助资金)。补助资金按年发放。补助资金=补助标准*实际在托3岁以下婴幼儿数*在托月数。
民办幼儿园(含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延伸办托的,参照普惠性托育机构补助资金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普惠性托育机构财政补助款项,原则上每年9月底前,由市卫生健康委将普惠性托育机构建设情况和在托人数进行汇总,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拨款申请,财政部门将相应的补助资金划拨到位。
第五章 职责的界定与划分
第十三条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对普惠性托育机构实行备案,组织实施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资补和管理,并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普惠性托育机构的日常监管工作。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补助资金保障工作。将补助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落实普惠性托育机构资补经费,确保按时足额划拨到位,实施财政资金监管和绩效评价。
第六章 退出机制
第十五条 经认定的普惠性托育机构有效期为3年(普惠性托育机构发生变更的,需重新进行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在有效期内自愿退出普惠性或停止办托的,需以书面形式报请市卫生健康委批准,并退回财政补助资金(其中,未达1年的退回全部财政补助资金,未达2年的退回50%财政补助资金)。因不可抗力原因停止办托的,财政补助资金可不予退回。
第十六条 普惠性托育机构有下列行为的,市卫生健康委取消其普惠性托育机构资格,并取消或追回当年补助资金:
(一)未按照监管部门要求限期改正违规行为的;
(二)不接受政府指导,未按照协议约定收取费用的;
(三)违规组织婴幼儿参加商业性活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套取、挪用财政补助资金的;
(五)弄虚作假、骗取资格的;
(六)出现安全、卫生责任事故,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七)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6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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