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海市涉海涉空体育运动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5-01-27 16:00 来源: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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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的背景及制度依据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我市创建省级体育旅游示范区,促进产业融合和市场需求的驱动下,体育和旅游涉海涉空新业态快速发展,对促进旅游消费,拉动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各类风险与问题频发,给游客和经营者带来一定隐患。根据傅晟市长《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涉海涉空体育运动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上批示及《海南省涉海涉空体育运动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二章第八条之规定,为补齐我市涉海涉空体育运动项目管理工作中体制不够完善、依据不够健全等短板,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市体育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我局牵头草拟了《琼海市涉海涉空体育运动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二)制度依据

《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海南省涉海涉空体育运动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及其实施细则以及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关于加强海洋旅游业用海要素保障和服务管理的若干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借鉴了三亚等市县的先进立法经验。

二、目标任务

为了规范本市涉海涉空体育运动项目经营活动,加强涉海涉空体育运动项目管理,保障消费者的人身财物安全,促进体育市场健康发展。

三、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总则、涉海涉空体育运动项目经营管理、涉海涉空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备案程序、促进发展、监督管理、附则七章,共四十五条。

(一)第一章“总则”,共5条:明确了《办法》起草的目的、依据和适用范围,界定了体育行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各级涉海涉空单项体育协会等主体的职责。

(二)第二章“涉海涉空体育运动项目经营管理”,共15条:从海域使用、空域使用、项目备案、依法经营、环保经营、安全经营、安全事故应对、气象预警等维度提出了具体要求。

其中,第六、第十条提出,本市涉海涉空体育运动项目经营管理工作实行备案制。市旅游文化体育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备案材料清单和登记指南,明确备案的材料、方式、期限、监管规则等内容,通过相关服务场所、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渠道公布,引导涉海涉空体育运动项目经营者依法备案。”以及“从事涉空体育运动项目(无人机除外)经营者,涉及民用航空器的,应当依法取得通用航空经营许可,并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加强经营主体的登记、承诺和备案管理,是体育行政部门了解经营主体基本信息、加强监管工作的有效途径。在起草调研中,各市县也建议《办法》加强对相关制度设计。基于此,《办法》提出“市场主体登记+承诺+材料备案”的管理模式。2023年三亚市出台的《三亚市水上旅游管理办法》也明确提出了“本市水上旅游经营管理工作实行信息登记制”等规定,对此类模式进行了探索尝试。

第七至九条,第十一至二十条提出从事涉海涉空体育运动项目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就安全生产、诚信经营作出承诺,并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治安保卫人员”和“从事涉海涉空体育经营活动的经营者、码头和机场(设施)的经营者必须建立健全保障体育经营活动安全的制度,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相应措施,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确保经营活动安全”,强调了经营涉海涉空体育运动项目过程中经营者应密切关注安全生产活动,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相应措施,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确保经营活动安全

(三)第三章“涉海涉空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共7条:明确了申办涉海涉空体育赛事活动和举办高危险性涉海涉空体育赛事活动的相关机制;并从总体上对涉海涉空体育赛事活动的组织保障提出了要求。

(四)第四章“备案程序”,共5条:明确了申请涉海涉空体育项目经营的市场主体,需要向市旅游体育主管部门提交的事前、事后备案材料。

(五)第五章“促进发展”,共6条:针对用海要素保障、从业人员培训、平台服务、标准化建设、赛事综合服务机制、体育赛事活动指导员选派等具体服务事项,分别对体育行政部门、相关政府部门、涉海涉空单项体育协会等主体提出了具体要求。

(六)第六章“监督管理”,共4条:明确了体育、市场监管、应急管理、海事、民航、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公安、无线电、科技与工业信息及其他有关部门开展涉海涉空体育运动项目、涉海涉空体育赛事活动监督管理工作的职责分工。同时,对涉海涉空体育运动项目的信用监管、赛事中止、保险制度的建设与完善提出了具体要求。

(七)第七章“附则”,共3条:针对涉海涉空体育项目经营和体育赛事活动运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违法行为,《办法》明确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四、涉及范围

本办法所称涉海涉空体育运动项目(赛事活动),包括涉海体育运动项目(赛事活动)和涉空体育运动项目(赛事活动),其中涉海体育运动项目(赛事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帆船、帆板、潜水、海钓、冲浪、水上摩托艇、风筝帆板(风筝冲浪)、沙滩车等,涉空体育运动项目(赛事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轻型飞机、特技飞机、直升机、滑翔机、动力悬挂滑翔机、自转旋翼机、热气球、跳伞、滑翔伞、动力伞、牵引伞、悬挂滑翔翼、航空航天模型、无人机等。

五、惠企利民举措

一是规范涉海涉空体育项目市场措施,通过《办法》填补我市涉海涉空体育项目的管理,减少无良、无证企业经营涉海涉空体育项目,规范市场合法化运营,带动涉海涉空体育项目发展。

二是提高人民群众、游客游玩体验措施,通过《办法》的备案制度,定期公布备案通过的涉海涉空体育项目企业,在游玩的过程中保障人民群众、游客体验,也减少宰客、安全等一系列风险的发生。

、解决的主要问题和针对性举措

(一)弥补琼海涉海涉空体育运动项目管理制度的空白。根据调研发现,琼海市在涉海涉空体育运动项目管理方面存在部分法律和制度空白,尽管部分规范性文件对我市涉海涉空体育运动项目的管理进行了一定规范,但对于涉海涉空体育运动项目安全监管办赛临时配套设施建设、各职能部门职责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无明确规定。《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填补了上述空白。

(二)完善涉海涉空体育运动项目服务配套设施的建设。针对调研中发现的涉海涉空体育运动项目配套设施和服务不完善,体育旅游服务社会效益不明显的状况,《办法》明确了涉海涉空体育运动项目配套设施和服务的准入内容以及相关的审批及备案手续,要求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购置人身意外保险以及规范符合准入的设备等,可以有效解决相关配套设施和服务的不完善问题。

(三)加强对涉海涉空体育运动项目经营的监管。针对调研中发现的涉海涉空体育运动项目经营秩序混乱,经营主体和项目的准入、监管机制缺乏问题,《办法》明确,从事涉海涉空体育运动项目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取得海域使用权证或其他相关许可证照的,应按规定申请办理相关手续。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在涉海涉空体育运动项目经营活动中应当引导游客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游客实施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市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涉海涉空体育运动项目及赛事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关键词诠释

本办法所称经营者:是指取得合法经营资格的从事涉海涉空体育运动项目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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