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琼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琼海市涉海涉空体育运动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00820758-3/2025-00005 分 类:商贸、海关、旅游、服务业 发文机关:琼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25年01月24日 文 号:海府办规〔2025〕1号 发布日期:2025年01月24日 主题词:涉海涉空;体育运动项目;管理办法琼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琼海市涉海涉空体育运动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海府办规〔2025〕1号
各镇人民政府、彬村山华侨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琼海市涉海涉空体育运动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十六届市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琼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琼海市涉海涉空体育运动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涉海涉空体育运动项目经营活动,加强管理,保障消费者人身财物安全,促进体育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海南省涉海涉空体育运动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有关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与涉海涉空体育运动项目、涉海涉空体育赛事活动有关的经营及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涉海涉空体育运动项目(赛事活动),包括涉海体育运动项目(赛事活动)和涉空体育运动项目(赛事活动),其中涉海体育运动项目(赛事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帆船、帆板、潜水、海钓、冲浪、水上摩托艇、风筝帆板(风筝冲浪)、沙滩车等,涉空体育运动项目(赛事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轻型飞机、特技飞机、直升机、滑翔机、动力悬挂滑翔机、自转旋翼机、热气球、跳伞、滑翔伞、动力伞、牵引伞、悬挂滑翔翼、航空航天模型、无人机等。
市旅游文化体育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备案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适时调整并公布涉海涉空体育运动项目(赛事活动)范围。
本办法所称经营者,是指取得合法经营资格的从事涉海涉空体育运动项目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第四条 市旅游文化体育主管部门是本市涉海涉空体育运动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涉海涉空体育运动项目发展规划编制、信息登记、行业指导和监督检查等监督管理工作。
市各镇人民政府、彬村山华侨经济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涉海涉空体育运动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市各涉海涉空单项体育协会、俱乐部应当按照有关职责及协会章程等,协助市旅游文化体育主管部门做好涉海涉空体育项目和体育赛事活动的行业自律工作。
第二章 涉海涉空体育运动项目经营管理
第六条 本市涉海涉空体育运动项目经营管理工作实行备案制。市旅游文化体育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备案材料清单和登记指南,明确备案的材料、方式、期限、监管规则等内容,通过相关服务场所、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渠道公布,引导涉海涉空体育运动项目经营者依法备案。
市旅游文化体育主管部门或相关行政审批部门应及时将经营涉海涉空体育运动项目的审批、备案信息通过官方网站或备案系统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从事涉海涉空体育运动项目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就安全生产、诚信经营作出承诺,并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治安保卫人员。
第八条 从事高危险性涉海涉空体育项目经营者,应当按照《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海南省潜水经营管理办法》等规定,依法向市旅游文化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九条 在固定海域开展排他性涉海体育运动项目经营活动超过三个月的,应当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因举办海上体育活动等需要建设浮动式码头等临时旅游设施的,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的条件下,按规定办理临时用海手续;临时用海批复期限届满的,临时性浮动式码头应当予以拆除,并恢复海域和岸线原状。
第十条 从事涉空体育运动项目(无人机除外)经营者,涉及民用航空器的,应当依法取得通用航空经营许可,并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使用民用航空器(不包括系留气球、风筝、无人火箭、无人 自由气球、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涉空体育运动项目经营的活动,需要使用机场飞行空域、航路、航线或者划设临时空域的,应当依法取得空中交通管制单位批准;实施飞行前,应当获得空中交通管制单位的飞行计划批准,并按照规定建立可靠的通信联络,保持空地联络畅通。
使用航空运动器材开展涉空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航空飞行营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第十一条 从事涉海涉空体育运动项目经营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明码标价,不得有价外加价、价格欺诈、串通涨价等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诚实守信,不得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消费,不得擅自降低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
(三)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序良俗;
(四)不得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等禁止活动区域开展涉海涉空体育运动项目活动;
(五)不得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码头、浮动设施上下人员;
(六)不得超出划定的区域开展涉海涉空体育运动项目活动;
(七)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 涉海涉空体育运动项目经营信息发生变化的,经营者应当于变化情形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市旅游文化体育主管部门提供相应材料备案。
涉海涉空体育运动项目经营相关许可、备案依法被撤销、吊销或者经营者自行终止经营的,经营者应当于终止情形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市旅游文化体育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从事涉海涉空体育经营活动的经营者、码头和机场(设施)的经营者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十四条 从事涉海涉空体育经营活动的经营者、码头和机场(设施)的经营者必须建立健全保障体育经营活动安全的制度,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相应措施,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确保经营活动安全。
第十五条 从事涉海涉空体育项目经营者应当将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说明及安全检查等制度、应急救援预案、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名录及照片张贴与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体育运动项目,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说明和标注正确使用体育运动项目的方法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根据可能发生的危险,设置必要的救助设备设施及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防止危害结果发生。
第十六条 从事涉海涉空体育项目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维护保养及定期检测,保证其能够安全、正常使用。经营者提供的场所、设施、设备、器材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标准规定,未有国家强制标准的,参照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出现缺陷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危害结果发生。
第十七条 从事涉海涉空体育项目经营者应当根据服务和安全配备体育专业技术人员。社会体育指导人员、救助人员等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并佩戴能标明其身份的醒目标识。
第十八条 发生突发安全事故时,从事涉海涉空体育项目经营者应当及时采取抢救、救护措施,并立即向安全事故发生地的区应急管理、体育、公安等有关部门如实报告。不得迟报、瞒报、谎报或拖延不报,不得故意损坏、破坏事故现场及毁灭有关证据。
第十九条 从事涉海涉空体育项目经营者应当密切关注天气预报和自然灾害预警信息,遵守市气象部门和应急部门的避灾要求和海域、空域管制部门的管制措施。
第二十条 从事涉海涉空体育项目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环境保护责任,采取有效的环境保护措施,防止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环境。
第三章 涉海涉空体育赛事活动管理
第二十一条 申办涉海涉空体育赛事活动,应当按照国家体育总局《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全国航空体育竞赛活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举办高危险性涉海涉空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国家体育总局《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体育总局关于做好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工作的通知》(体政规字〔2023〕2号)以及《海南省涉海涉空体育运动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琼府办〔2024〕14号)等有关规定要求,在赛事活动举办前向市旅游文化体育主管部门或承接该事项审批职能的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跨行政区域的参照《海南省涉海涉空体育运动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执行。
由体育行政部门及其事业单位、单项体育协会主办、承办的属于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的涉海涉空体育赛事活动,不属于《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目录(第一批)》范围,主办、承办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条件从严审查,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市旅游文化体育主管部门或或承接该事项审批职能的行政部门应通过官方网站或备案系统等及时向社会公布体育赛事活动行政许可情况。
第二十三条 举办涉海涉空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承办方等组织者应当根据需要,做好下列保障工作:
(一)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配置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的场地、器材和设施;
(三)严格落实通信、医疗、卫生、食品、交通、消防、安全保卫、应急救援、生态保护等相关要求;
(四)做好志愿者的招募、培训、保障和激励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组织开展涉海涉空群众性体育活动的,活动组织者应当向活动市旅游文化体育主管部门备案,制定活动组织方案、安全风险防控方案和应急(医疗)处置预案等,配备必要的保障人员和设施,满足安全保障条件。
第二十五条 组织开展涉海群众性体育活动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参与涉海群众性体育活动的船舶应当按照规定取得船舶检验机构核发的检验证书。
(二)参与涉海群众性体育活动的操作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操作技能培训和海上安全培训。
(三)参与涉海群众性体育活动的船舶航行、停泊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
(四)涉海群众性体育活动主办单位应提前10个工作日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并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发布航行通行警告。
第二十六条 涉海涉空群众性体育活动开始前组织者应当按照活动方案,向活动参与者准确告知线路、补给、救援、医疗救护、天气等各种事项,签订安全风险告知书和承诺书,履行检查强制装备义务,并全程做好各项服务保障。
第二十七条 涉海涉空群众性体育活动组织者应当密切关注气象、水务、地震、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应急管理、通讯等部门发出的预警信息及有关灾害、事故信息,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第四章 备案程序
第二十八条 申请涉海涉空体育项目经营的市场主体,应当依法办理商事登记,并向市旅游文化体育主管部门进行事后材料备案,并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琼海市涉海涉空体育项目材料备案登记表》;
(二)从业者的商事登记材料及办公场所照片;
(三)从事经营活动的帆船、帆板、潜水、海钓、冲浪、水上摩托艇、风筝帆板(风筝冲浪)、沙滩车、轻型飞机、特技飞机、直升机、滑翔机、动力悬挂滑翔机、自转旋翼机、热气球、跳伞、滑翔伞、动力伞、牵引伞、悬挂滑翔翼、航空航天模型、无人机等清单及照片;
(四)操作人员和其他从业管理人员名单及相关岗位从业资格或技能资质证明;
(五)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六)在经营现场配备的医疗救护、应急救援等设施设备相关清单及照片。
(七)其他经营相关材料。
第二十九条 申办涉海涉空体育赛事活动的市场主体,应当向市旅游文化体育主管部门进行事前材料备案,并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琼海市涉海涉空体育项目材料备案登记表》;
(二)赛事活动方案;
(三)赛事活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四)操作人员和其他保障人员名单及相关岗位从业资格或技能资质证明;
(五)在活动现场配备的医疗救护、应急救援等设施设备相关清单及照片。
(七)其他赛事活动相关材料。
第三十条 市旅游文化体育主管部门应与资规、综合行政执法、交通运输、海事、公安、海警、市场监督管理、发展改革、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卫生健康、消防救援等相关部门共享涉海涉空体育项目经营、赛事活动的市场主体备案信息。
第三十一条 涉海涉空体育项目经营者提交的材料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需要在15个工作日内,向市旅游文化体育主管部门变更材料备案信息,并提供相应材料。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涉海涉空体育项目经营者需要在15个工作日内,向市旅游文化体育主管部门申请取消材料备案:
(一)终止涉海涉空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
(二)不再满足涉海涉空体育项目经营活动材料备案条件的。
第五章 促进发展
第三十三条 市旅游文化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级国土空间规划和水域规划的要求,做好用海用地要素保障和服务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 涉海涉空单项体育协会应当根据职责或章程,加强对涉海涉空体育运动项目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安全技能培训,提升其服务技能、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十五条 市旅游文化体育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宣传平台公开经营涉海涉空体育运动项目和举办涉海涉空体育赛事活动的规范要求、相关技术标准,为项目经营者和赛事组织者提供必要的服务信息。
市旅游文化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积极推进政务信息系统互联和公共数据共享。凡属部门之间可以通过共享渠道获取的信息,原则上不得要求涉海涉空体育运动项目经营者重复提交。
第三十六条 市旅游文化体育主管部门要积极推进涉海涉空体育运动项目标准化建设,制定完善涉海涉空体育运动项目经营标准或经营指南。鼓励涉海涉空体育项目经营者、涉海涉空单项体育协会、科研机构、学术团体等参与标准化建设工作。
市旅游文化体育主管部门应对接省级涉海涉空单项体育协会,参照省级涉海涉空单项体育协会制定公布涉海涉空体育赛事活动办赛指南、参赛指引等规范要求,提高涉海涉空体育赛事活动的规范化水平。
第三十七条 市旅游文化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海事、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民航监管、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建立商业性、群众性大型涉海涉空体育赛事活动综合服务机制,通报赛事活动举办情况,协调赛事活动重大事项,保障赛事活动有序运作。
第三十八条 市旅游文化体育主管部门和涉海涉空单项体育协会可以按照择优、公开、就近行业原则选配专家担任涉海涉空体育赛事活动指导员。
涉海涉空体育赛事活动指导员应当全面掌握体育赛事活动举办情况,现场指导体育赛事活动相关工作方案的制定和执行、检查监督赛事活动安全保障等工作。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市旅游文化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涉海涉空体育运动项目、涉海涉空体育赛事活动监督管理会商机制,及时解决跨部门、跨行业的管理问题,有效运用“互联网+监管”平台,通过重点监管、信用监管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查处不明码标价、价外加价、串通涨价等价格违法行为。
市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加快建立海域应急监管协同工作机制,对体育行政部门的安全监管活动予以指导。
清澜海事局琼海海事处应当加强对涉海项目的海上交通安全监管,依法查处涉海项目船舶违反海上交通安全的行为。民航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做好涉空体育运动项目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公安、无线电、农业农村、综合行政执法、科技与工业信息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涉海涉空体育运动项目及赛事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条 市旅游文化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涉海涉空体育活动诚信体系建设,依法将有关信用信息纳入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信用监管。
涉海涉空单项体育协会应当积极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协助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相关诚信管理。
第四十一条 涉海涉空体育赛事活动因发生极端天气、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不再具备办赛条件的,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及时中止;未中止的,市旅游文化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立即中止。
第四十二条 从事高危险性涉海涉空体育项目经营者应当投保体育意外伤害保险和场所责任保险。鼓励其他涉海涉空体育项目经营者依法投保体育意外伤害保险。
属于高危险性涉海涉空体育赛事活动的组织者应当依法办理体育意外伤害保险、公众责任险和相关人员安全保险。
鼓励各涉海涉空单项体育协会和保险公司探索研发适合本市涉海涉空体育运动项目的专业险种,设定保险理赔制度,有效化解经营风险,维护消费者人身和财产权益。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涉及涉海涉空体育运动项目的违法行为,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航法》《全民健身条例》《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本办法所涉及的行政处罚,如果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应当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
第四十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其它体育、旅游、娱乐项目的经营和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无相关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琼海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2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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