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就《琼海市农田水利田间工程设施建后管护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50号)提出,建设高标准农田,是巩固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关键举措。要求结合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和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建立健全高标准农田管护机制,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安排管护经费,调动受益主体管护积极性,确保建成的工程设施正常运行。今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建成高标准农田实施方案》对高标准农田建设和管护提出明确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全面收官的通知》(发改价格〔2025〕309号)对农田水利田间工程设施管护也作出要求。省委、省政府多次对高标准农田建设和管护作出部署。国家、省已将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成效分别纳入省级、市县党委和政府落实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与市县综合考核内容。农业农村部、省农业农村厅已出台管护办法,市县需相应制定管护实施办法。
二、起草依据
依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办法(试行)>》(农建发〔2025〕4号)、《海南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琼农规〔2020〕3号)、《海南省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护实施办法》(琼农规〔2021〕4号)、《海南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2025年度攻坚行动实施办法》(琼发改价格〔2025〕485号)等文件要求,起草我市《实施办法》。
三、起草目的
保障建成的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等农田水利田间工程设施有效发挥效益,提高农田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四、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分为六章共三十三条,包括第一章总则四条、第二章管护主体、方式和责任八条、第三章管护标准及内容八条、第四章管护资金来源与使用四条、第五章监督管理七条、第六章附则两条。
五、涉及范围
《实施办法》适用于2011年以来建成并上图入库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和2019年以来市农业农村局建设的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田间工程设施以及纳入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范围的小型农田水利田间工程设施的管护。
六、关注事项
(一)工程设施移交和管护。农田水利田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在一个月内,市农业农村局要牵头项目业主与工程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办理工程移交手续,并及时进行资产移交。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与受益村(居)民委员会签订管护协议,纳入管护范围,开展管护工作。
(二)管护资金来源与使用。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农田水利田间工程设施)管护资金,在争取省级资金支持的前提下,市财政局要根据农田管护面积和市级财力等因素,统筹安排市级农田管护经费,有效保障管护工作顺利开展。
七、惠企利民举措
(一)经济效益。通过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管护,解决人口就业问题,改善当地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全面提高农田的灌排能力,提高水资源的利用率,生产条件将有很大改善,农作物产量将有较大幅度的提高,带动农民收入增加。有效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土、肥、水资源利用率和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农田达到高产稳产,对保障粮食安全和瓜菜重要农产品供给,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意义重大。
(二)社会效益。可以推动土地向种植大户、种粮能手集中,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促进规模经营、机械化作业的现代化农业经营方式发展;大幅提高土地产出率、水资源利用率和农业劳动生产率,节本增效,提高农业综合生产效益和增加农民种粮收入;加大农业机械使用程度,提高现代农业物质装备水平,促进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和集约化发展,加快农业发展方式转变,为加快现代农业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三)环保效益。改善农田基础设施,可有效减少农田水土流失,减轻面源污染,保护水土资源。不断完善农田节水机制,大力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旱作农业等综合节水措施,将大大提高项目区灌溉用水效率,有效减少农业灌溉水资源的浪费,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可有效减少化肥农药等农用化学品使用,减轻对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污染,控制农业面源污染,改善农业生态环境,确保农业可持续发展。
八、关键词诠释
高标准农田:是指田块平整、集中连片、设施完善、节水高效、农电配套、宜机作业、土壤肥沃、生态友好、抗灾能力强,与现代农业生产和经营方式相适应的旱涝保收、稳产高产的耕地。
琼海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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