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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琼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琼海市农田水利田间工程设施建后管护实施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00820758-3/2025-00077 分  类:农业、林业、水利、气象 发文机关:琼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25年09月26日 文 号:海府办规〔2025〕6号 发布日期:2025年09月26日 主题词: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田间;建后管护

琼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琼海市农田水利田间工程设施建后管护实施办法的通知

海府办规〔2025〕6号


各镇人民政府,彬村山华侨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琼海市农田水利田间工程设施建后管护实施办法》已经十六届市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琼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9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琼海市农田水利田间工程设施建后管护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田水利田间工程设施管护,保障建成的工程设施有效发挥效益,依据农业农村部《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办法(试行)》(农建发〔2025〕4号)《海南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琼农规〔2020〕3号)《海南省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护实施办法》(琼农规〔2021〕4号)《海南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2025年度攻坚行动方案》(琼发改价格〔2025〕48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2011年以来建成并上图入库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和2019年以来市农业农村局建设的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田间工程设施以及纳入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范围的小型农田水利田间工程设施的管护。

第三条 农田水利田间工程设施管护是指对田块整治、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农田输配电等工程设施开展日常巡查、维修、养护和管理,保障在设计使用年限内正常运行。

第四条 农田水利田间工程设施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明确管护主体,制定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和管护经费,进行建后管护。

第二章  管护主体、方式和责任

第五条 市农业农村局为农田水利田间工程设施管护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和检查考核等工作。农田水利田间工程所在的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为农田水利田间工程设施管护的主体责任单位,要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农田水利田间工程设施管护职责,负责监督、检查、指导村级农田水利田间工程设施管护的落实。受益村(居)民委员会为农田水利田间工程设施的管护主体,负责农田水利田间工程设施的日常巡查、维修、养护和管理。

第六条 农田水利田间工程设施管护可通过自行承担、委托承担、购买服务、自主投工筹资等方式开展。

市农业农村局、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可根据管护资金投入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重点管护范围和任务,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作为管护实施主体,开展管护工作。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和受益村(居)民委员会应负责做好监督指导和检查考核等工作。

鼓励受益村(居)民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每年定期组织受益农户投工投劳进行管护。

第七条 受益村(居)民委员会要认真落实农田水利田间工程设施管护工作,加强宣传农田水利田间工程设施管护的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积极引导村民珍惜爱护农田水利田间工程设施。所有村民都有维护农田水利田间工程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损毁农田水利田间工程设施的行为。

第八条 在已经规模流转的农田从事生产经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必须主动接受和服从受益村(居)民委员会和村(居)民的监督,不得损坏农田水利田间工程设施,不得擅自变更农田水利田间工程设施的用途和服务范围,并承担对工程设施的检查、维修和养护义务。

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或受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与取得土地经营权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签订管护协议,明确管护责任。

第九条 管护工作包括日常管护和专项管护。日常管护工作由管护人员承担,包括日常巡查,对泵站、闸门等设备的日常保养维护,小规模的沟渠、涵管、沉砂池等日常清淤、清杂,防范大中型货车、收割机、耕土机等大型机械违规通行、作业造成对工程设施的破坏等。专项管护工作由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和受益村(居)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主要是对较大规模的沟渠、涵管、沉砂池等进行清淤、清杂,和对损坏的工程设施、重要设备等进行维修。  

第十条 根据管护面积及任务情况,建议由村(居)民委员会干部、村(居)民小组组长兼任管护人员。也可从有一定农田设施管理经验的村(居)民中择优选择,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脱贫户(监测户)。管护人员由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和村(居)民委员会选定,并由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或村(居)民委员会与管护人员签订管护合同。专业机构管护的,应配备专职管护员。

第十一条 管护人员应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有劳动能力。管护人员应熟悉管护区域内农田工程设施的布局和现状,认真做好管护工作,保证管护工程设施正常运行,持续发挥效益。

第十二条 管护主体及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工作制度,服从防汛防风防旱工作统一调度,接受市农业农村局、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和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农民群众的监督,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收取费用、擅自将工程及设备变卖,不得破坏水土资源和生态环境。

第三章  管护标准及内容

第十三条 农田水利田间工程设施管护应达到以下标准:

(一)田块整治工程。土地平整度、地块耕作层厚度、土壤肥力等满足农作物种植要求,田埂、护坡等无垮塌、损毁等。

(二)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灌溉与排水渠道(沟)、管道畅通,排灌站、蓄水池、农用井以及小型集雨设施、用水计量设施等无损毁,能够正常运行等。

(三)田间道路工程。田间道路路面平整、路沿路肩完好,下田通道路况良好,农机能够正常通行且无安全隐患等。

(四)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岸坡防护工程、坡面防护工程保持完好且有效发挥作用,农田防护林林木存活率较高等。

(五)农田输配电工程。农田输电线路、变配电装置等相关配套工程设施完好、运行安全,围栏和警示标志完整等。

(六)其他工程。项目区标识、公示牌完好整洁,农田田间其他工程设施运行良好。

第十四条 农田水利田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在一个月内,由市农业农村局牵头项目业主与工程所在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办理工程移交手续,并及时进行资产移交。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与受益村(居)民委员会签订管护协议,纳入管护范围,开展管护工作。

第十五条 管护人员负责日常管护工作,包括日常巡查,对泵站、闸门等设备的日常保养维护,对小规模的沟渠、涵管、沉砂池等进行日常清淤、清杂,重点防范大中型货车、收割机、 耕土机等大型机械违规通行、作业造成对工程设施的破坏。

第十六条 管护人员应经常进行巡查,平时每月对农田设施巡查不少于两次,农忙时期和汛期每周巡查不少于两次。受益村(居)民委员会应建立管护台账,记录管护情况。管护人员每次巡查应填写记录并报管护主体存档。

第十七条 管护人员巡查发现农户在田间随意丢弃农业废弃物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引导农户对农业废弃物进行回收,确保农田清洁。发现田间出现“非农化”“非粮化”现象应及时报告镇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管护人员巡查发现农田水利田间工程设施发生较大规模的沟渠、涵管、沉砂池等因杂物、杂草或淤泥造成堵塞、淤积,或发现因灾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渠道、涵管等工程设施损毁,严重影响农业生产时,要及时上报受益的村(居)民委员会及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受益的村(居)民委员会及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要组织受益群众或专业机构(专业力量)及时进行处理和修复,确保工程的正常运行。

第十九条 管护人员巡查时要重点防范大中型货车、收割机、 耕土机等大型机械违规通行、作业造成对工程设施的破坏。发现因机械作业或人为故意破坏工程设施要及时制止,并立即向村(居)民委员会报告相关情况,村(居) 民委员会应及时向镇人民政府(管委会)报告。已造成损坏的,按照“谁破坏,谁维修”的原则,责令破坏者予以修复或赔偿维修费用。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条 管护人员巡查发现有工程设施严重损坏和安全隐患,致工程设施发生不能正常使用的情况时(如排沟渠道损毁、田间道路严重坑洼、重要设备损坏等),要及时上报村(居)民委员会,由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签字盖章后,提交至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派员核实后按以下方式处理:属工程质量保质期内,由于质量缺陷导致的,责成施工单位限期修复或扣其质保金委托他人修复;属工程质量保质期以外的,视管护资金情况尽量统筹安排资金进行设施修复。

第四章  管护资金来源与使用

第二十一条 农田水利田间工程管护资金的来源主要为上级财政专项资金、市级财政资金、农业水费收入、村(组)集体经济收益、村集体土地流转收益、其他农村社会事务管理资金等。要多渠道筹集管护资金,确保管护工作持续有效开展。

第二十二条 对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和纳入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范围的其他农田,市财政局根据农田管护面积和市级财力等因素,统筹安排市级农田管护经费。省级高标准农田管护资金由市农业农村局统筹管理使用,用于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管护工作。

第二十三条 管护资金使用支出范围主要包括:在工程设计使用期内工程设施日常维修、局部整修和岁修,购置必要的小型简易管护工具、运行监测设备、维修材料、设备所需汽柴油,以及发放专职管护员的酬劳等;委托专业机构作为管护实施主体的,应依据合同约定合理支付委托服务费用。

第二十四条 管护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不得用于购置车辆、发放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工资补贴或其他行政事业费开支。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每年应对管护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农业农村局对本行政区域内农田水利田间工程设施管护情况开展日常监督,全面了解掌握农田水利田间工程设施管护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相关主体整改落实到位,确保各类工程设施正常运行。

第二十六条 农田水利田间工程所在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要健全制度,明确责任,强化措施,认真开展管护工作。对因落实管护工作不到位造成严重影响或重大损失的单位及个人进行问责。

第二十七条 对管理人员损坏农田水利田间工程设施的行为,要迅速予以坚决制止,责令其赔偿损失并限期补救。对管护工程渎职失职的,要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有意损坏工程或不听劝阻寻衅闹事,殴打管护人员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罚款等处理,违反法律法规的,交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九条 建立健全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日常监测机制,依托现有平台,开展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主体、空间位置、管护效果等信息化管理。加强农田后续培肥和质量监测,防止地力下降。

第三十条 建立农田水利田间工程设施管护信息公示制度,对管护主体、管护内容、管护标准、管护期限等信息进行公示,公布社会监督电话,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三十一条 市农业农村局将农田水利田间工程设施管护成效纳入镇(区)综合考核,考核结果定期通报,并作为管护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有效期5年。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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