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索引号:008207268/2023-00908 分 类:民政、扶贫、救灾 发文机关:琼海市潭门镇 成文日期:2023年11月06日 文 号:无 发布日期:2023年11月06日 主题词:青苗;产权人;苗木;集体所有土地;附着物;估价机构;构筑物;建筑物;相关资质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2014年修订)
一、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包括青苗补偿标准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青苗补偿标准是指国家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对其地上短期农作物、中长期经济作物以及林木等苗木给予产权人的经济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是指国家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对其地上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给予产权人的经济补偿。
二、凡在本省范围内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涉及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的,均按本标准执行(具体补偿标准见附件)。依法收回国有农用地土地使用权涉及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的,参照本标准执行。临时占用土地涉及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的,参照本标准执行。
三、本标准中青苗补偿标准测算基准日为2014年1月1日。因征地实际情况发生变化,确需调整本标准中青苗补偿标准的,市县政府应按程序重新组织测算,报省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四、同一地块上间种或套种其他种类作物的,其套种或间种的青苗补偿标准由市县政府实施征地时按照实际情况与产权人协商确定。
五、本标准中的青苗不包括名贵树木、特大树木等特殊苗木。涉及特殊苗木补偿的,应委托有相关资质的估价机构评估确定其补偿标准,取得产权人同意的也可以按照议价方式确定其补偿标准。采取评估方式确定补偿标准的,估价机构由市县政府征地实施单位与特殊苗木的产权人协商选定。
六、房屋及地上附着设施的补偿标准由各市县政府按照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重置价格制定并公布实施。
七、涉及补偿被征收土地上的电力、通讯、水利、交通等设施的,应委托有相关资质的估价机构评估确定其补偿标准。
八、不在本标准所列常见苗木的补偿,市县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并公布补偿标准。
九、征地公告后,突击抢种的作物、抢建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依法不予补偿。
十、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常见短期农作物补偿标准.docx
附件2:常见果树补偿标准.docx
附件3:常见林木补偿标准.docx
附件4:常见花卉苗圃景观苗木补偿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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