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转发】琼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并执行海南省省级2020-2022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索引号:008207188/2021-00091 分 类:财政、金融、审计 发文机关:琼海市阳江镇 成文日期:2021年01月19日 文 号:海财采〔2021〕38号 发布日期:2021年01月19日 主题词:政府采购;采购;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预算金额;海南省;政府采购预算各预算单位: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明确我市的政府集中采购范围及限额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省级2020—2022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琼财采﹝2019﹞781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海南省省级2020—2022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海南省省级2020—2022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详见附件)的编制基础是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代理采购。采购人可以不受行政区域、预算管理级次所限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开展集中采购。
集中采购目录中的货物取消强制在网上商城采购的规定,同一品目货物年度累计采购预算金额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应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采购预算金额在200万元以下的,由采购人根据我市资产配置标准编制政府采购计划报财政部门备案后自行购买。
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我市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为200万元。采购人在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达到限额标准的,采购预算金额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均应当实行政府采购。
采购预算金额未达到限额标准的项目,属于非政府采购项目,由采购人按照相关预算支出管理规定和本单位内部控制采购规程组织实施。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采购预算金额达到400万元以上(含400万元)的货物、服务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政府采购工程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均应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集中交易。
四、相关要求
(一)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采购人承担主体职责,并对采购结果负责。采购人应当强化采购能力建设,制定完善内部控制采购规程,重点加强对采购需求、政策落实、信息公开、履约验收、结果评价等管理,促进优质优价和规范采购。主管预算单位应当加强对本系统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的监督和指导,围绕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控制管理。
(二)规范政府采购预算编制。采购人要根据本《目录及标准》及资产配置的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采购人应当依据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并在认真组织市场调查、合理制定采购预算价格的基础上向市财政部门报备(申报)采购计划,备案(批准)后方能进行采购活动。政府采购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含项目细化和追加预算),杜绝无预算、超预算或没有落实采购资金的采购行为发生。
(三)严格执行资金支付要求。采购人实施政府采购前必须先向财政部门报备采购计划。未报备采购计划实施采购的,会计集中管理机构不予支付采购资金。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支付程序,按照有关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规定执行。
(四)依法全面公开采购信息。采购人应按照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有关要求,将本单位的政府采购信息在指定媒体(中国海南政府采购网)上全面公开(涉密的除外),公开的采购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并对信息真实性负责。按要求,非政府采购信息和非本省预算单位的政府采购信息禁止在中国海南政府采购网发布。
(五)加大采购政策落实。政府采购应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支持本国产品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执行绿色产品政府采购制度、扶持监狱企业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等,属于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范围内的企业、产品和服务,采购人应通过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等措施,加大政策落实力度,确保政策执行效果。
(六)保障公平竞争采购。采购人应按照《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琼海市财政局 琼海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关于全面清理我市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的通知》(海财采〔2019〕1909号)要求,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不得对供应商公平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进行非法排斥或限制。
五、其他
(一)本通知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执行中如有新规定,另行通知。
(二)经定密机关或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涉密项目按照《财政部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涉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9〕39号)执行。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不适用《政府采购法》。
(三)适用《合伙企业法》调整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分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按要求提供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文件的,可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海南省省级2020—2022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琼海市财政局
2021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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