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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海市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本单位在履行政府统计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并由本单位保存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由本单位负责主动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单位编制了《琼海市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
本《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琼海市人民政府网站(http://qionghai.hainan.gov.cn/zfxxgkzl/bm/tjj/gkml/)上查阅本《指南》。
一、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本单位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或依申请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
(一)机构职能
主要包括:本单位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情况;机构领导及分工情况等。
(二)政策文件
主要包括:以本单位名义发布或者本单位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各类主动公开文件等。
(三)规划计划
主要包括:本单位长期发展规划、阶段性工作计划、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工作重点安排等。
(四)统计数据
主要包括:进度数据、年度数据、统计公报、《统计年鉴》等。
(五)经济运行情况分析
主要包括:月度、季度、年度经济运行情况综合分析,年度市情市力概况等。
(六)其他
主要包括:人事任免事项以及本单位职责范围内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为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询本单位主动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单位编制了《琼海市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琼海市人民政府网站(http://qionghai.hainan.gov.cn/)上查阅该《目录》。
二、获取形式
(一)主动公开
本单位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详见《目录》。
1.公开形式
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主要采取政府网站网上公开形式,公开网址为http://qionghai.hainan.gov.cn/zfxxgkzl/bm/tjj/gkml/。此外,统计局还将采用以下辅助形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1)通过广播、电视、琼海市融媒体中心等公共媒体和统计局政务公开栏公开政府信息;
(2)通过印发《统计年鉴》、《市情市力概览》以及普查、抽样调查资料等进行公开。
2.公开时限
本单位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查询方式
在琼海市人民政府网站提供以下方式:
(1)目录导航式查询:点击目录中相应的信息目录类别,可查询相关目录内容;
(2)全文检索:输入任意词汇,所有在信息全文中含有该词汇的条目都将自动显示,点击条目名称即可查看详细内容。
(二)依申请公开
除本单位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单位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本单位将按照《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进行处理,符合规定同意公开的,将根据掌握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1.受理机构
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琼海市统计局办公室;办公地址:海南省琼海市嘉积镇兴海北路1号市委大楼419室;邮政编码:571400;受理时间:工作日上班时间(8:00-11:30 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联系电话:0898-62931823;传真:0898-62937320;电子信箱:qhtjgzh@sina.com。
2.申请方式
向本单位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书面填写《琼海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琼海市人民政府网站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上下载电子版,复制有效。
(1)网上申请
公众、法人和其他组织可通过本单位信息公开专栏(http://qionghai.hainan.gov.cn/zfxxgkzl/bm/tjj/gkml/)依申请公开入口,填写并提交信息公开申请。提交申请后,系统会提供查询号,申请者通过查询号在信息公开专栏查询申请处理结果。
(2)当场申请
申请人可以到琼海市统计局办公室填写《琼海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当场提交。
(3)信函申请
除申请人当面提交《申请表》外,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本单位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3.申请要求
(1)申请人对申请获取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单位确定信息内容的提示。
(2)申请人向本单位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时,应当同时提交身份证明材料(纸质或电子版),个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4.申请处理
(1)审查与登记
本单位在收到申请后,将依据《条例》,对申请人身份进行核对,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在1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申请告知书》,要求申请人补正信息。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并且申请人按相关规定提供了有效身份证明材料的申请,在收到申请的当天应予登记出具回执。
(2)答复
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将向申请人提供信息或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
(4)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主管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
(6)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将告之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5.收费标准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本单位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只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本人可向本单位提出减免相关费用的申请,并填写《申请表》相关栏目。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为:琼海市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办公地址:海南省琼海市嘉积镇兴海北路1号市委大楼419室 邮政编码:571400;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班时间(8:00-11:30 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898-62931823,传真:0898-62937320;电子信箱:qhtjgzh@sina.com。
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琼海市统计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海南省琼海市嘉积镇兴海北路1号市委大楼419室 邮政编码:571400;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班时间(8:00-11:30 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898-62931823,传真:0898-62937320;电子信箱:qhtjgzh@sina.com。
四、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单位投诉。
监督电话:0898-62935660 传真号码:0898-62937320
通信地址:海南省琼海市嘉积镇兴海北路1号市委大楼419室,邮政编码:571400。
认为本单位违反有关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申请表.doc
- · 琼海市统计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2016-01-08
- · 琼海市统计局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2016-01-08
- · 琼海市统计局信息公开首问负责制度和服务承诺制度2016-01-08
- · 琼海市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源头认定机制2016-01-08
- · 琼海市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016-01-08
- · 琼海市统计局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2016-01-08
- · 琼海市统计局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2016-01-08
- · 琼海市统计局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2016-01-08
- · 琼海市统计局2020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2021-01-06
- · 琼海市统计局2019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2020-01-13
- · 琼海市统计局2018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2019-01-13
- · 琼海市统计局 201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2017-01-10
- · 琼海市统计局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总结2017-01-10
- · 琼海市统计局2016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2017-02-22
- · 琼海市统计局2017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2017-12-06
琼海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海南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海南省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规程》(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应当按照本规程的要求,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受理、审查、处理和答复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第二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定义。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除市、乡镇人民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依法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的工作。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
(一)受理机构。
行政机关确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并公开受理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等内容。
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在做好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同时,要加强对下属单位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要在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在市政府统一指导、协调下开展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实行双重领导的部门要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开展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同时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
(二)受理的原则要求。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2.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依法保存的现有政府信息,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作区分处理的除外),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采取“一事一申请”方式向制作或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申请公开,即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项目。如涉及多部门和类别、项目繁多的政府信息,申请人应分列单项进行申请。
4.对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如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按规定不予提供,行政机关可以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5.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6.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代理人申请时应当出示申请人、代理人有效证件以及授权委托书,否则不予受理。行政机关应当将不予受理的情况登记保存,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受理的形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的,原则上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提交书面材料应当采用行政机关规范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文本(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并经申请人确认后生效。
1.书面申请的受理。
(1)通过互联网提交申请的,受理申请时间以符合要求的申请书电子文本进入受理机构电子邮箱的时间为准。
(2)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的形式提交申请的,受理申请时间以行政机关收到信函、电报、传真的时间为准。
(3)行政机关设在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或者行政机关指定的场所当场受理申请的,受理申请时间以收到申请书的时间为准。
2.口头申请的受理。
受理申请时间以申请书经过申请人确认生效的时间为准。
第四条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审查。
(一)形式要件审查。
行政机关受理申请后,首先应当对申请书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查。即审查提交《依申请公开申请书》所包括的内容,主要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二)实质内容审查。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保密审查机制,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依照《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送达第三方征求意见,并明确答复期限。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未在行政机关要求的期限内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第三方明确表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五条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处理。
(一)分类处理。
行政机关对申请进行审查后,应当按照“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不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申请内容不明确的、经审查决定提供的”进行分类处理,并答复受理情况。
(二)其他特殊情况的处理。
1.经审查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2.经审查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由包括本行政机关在内的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或保存的,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
3.经审查后,同一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已经答复的,可以不再答复。
4.经审查后,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没有联系方式,无法答复申请人的,行政机关应当将该申请书登记后留存,留存时间为1年。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
(一)答复的期限。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后,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前述规定的期限内。
(二)答复的形式。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书面答复或提供给申请人;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三)答复的具体处理。
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经过审查,并进行分类处理后,视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答复申请人。
2.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该政府信息的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行政机关设在行政服务中心的窗口、指定的查阅场所进行查询,并提供详细的查询方法、具体地址等。能够在答复时提供具体内容的,可以同时提供。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
5.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对不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省或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咨询。
6.申请人申请内容不明确,申请书形式要件不齐备的,行政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正、补充。申请人进行更正、补充后重新提交申请书的,作为提交新的申请,重新计算答复期限。
7.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以不予提供,并告知申请人理由。
第七条 费用收取。
行政机关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书面申请提供本机关主动公开信息范围以外的政府公开信息,可以向申请人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示。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及领取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等确有经济困难的申请人,凭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村(居)委会等单位出具的有效证明,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申领办理收费许可证,并领取规定的专用票据。
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提供信息不准确的更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 监督保障机制。
(一)加强评议考核。市政府各部门要把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责任追究的重要内容。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及时对本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二)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市政府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要把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管理、分类(全部公开、部分公开和不予公开)处理、投诉及复议等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等主要事项作为专门内容列举。
(三)完善投诉、举报。行政机关要设立投诉电话、信箱或电子邮箱,接受公众对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投诉。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义务的,依法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举报。接受举报的机构应及时处理并反馈。
第十条 附则。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活动,适用本规程。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规程执行。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规范文书格式